“五一”长假,我到舅舅家做客,遇到两位还在刻苦攻读的高中学生,他们各租舅舅家的一个小房间,住在外、吃在校内。与他们交谈中得知,他们同学中在外租房比较普遍,因为在外租房比住学生公寓清静(无人打搅);方便(主人随时提供热水、洗衣、消夜等服务);自由(随进随出,无时间限制)。谈到在外租房家长和学校的意见时,他们告诉我,家长们支持:学校禁止在外租房,可有啥文件规定学生一定要住学生宿舍?再说家长都同意了,你教书育人管到生活上的事来,你以为你是“世界宪兵”呀!另一个学生说:学校干预他在外租房,他父亲到校长那儿论理,凭啥一定要住学生公寓?千金难买我愿意!学校曾专门召集家长们讨论此事,最后在家长的“多管闲事”声中使得在外租房“合法化”。
    高中生尚且如此,学校对大学生又能奈何?他们具有公民权利和义务,能够独立承担责任,思想趋于成熟,他们大多属于“新新人类”,思想前卫而激进。学校提供质优价廉的公寓难以吸引他们,颁布的学校规章约束不了他们,你逼急了他以垄断经营、妨碍生活、侵犯隐私把你告上法庭,我敢打赌:此告必赢!目前还未听说哪条法规规定大学生一定要住学生公寓。可以说,“上帝”(引用墨冰的观点)要做的事,你学校挡也挡不住。
    再说晓辰场民说学校“光罚不教”也实在不妥,人人都知有“非法同居罪”,何况知法懂法的大学生?中学的校规中就有了“禁止谈恋爱,禁止异性同居”的规定,高校怎会没有?既然学校有禁在先,学生也自知后果,到头来,棒子落下来也只能学生自己认疼;学校除了心痛之外,打板子是轮不着的。
    在外租房违反校规却不违法,那么违规不违法的事情可以做吗?出了事情该由谁负责,由学校开除在外租房同居的男女学生引出的这一在校园内显得越来越突出的矛盾,吴忌觉得应该引起社会和法律界的普遍关注。
    明日继续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