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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要交2万建校费 教育部门将予以严处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1-05-23

  本报讯 虽然教育部和上海市教委一再明令禁止高等学校自立名目收取“建校费”或者“赞助费”,但是仍然有学校想方设法收取了“建校费”。近日市民胡先生向本报投诉称,位于本市宝山的某民办学院不但超标准收取学费,而且违规收取了建校费20000元。但该校负责人表示,学校收费标准是参照相关院校的收费标准收取的,“建校费”是学生家长“自愿”交的。

  据胡先生介绍,2000年9月,胡先生的儿子被招入某学院刘晓庆艺术中心,当时院方向其收取了“建校费”20000元,学费1.5万元。胡先生事后得知,按照上海市教委的标准,每学年学费最高不超过10000元,建校费也不允许收取。今年4月胡先生的孩子因故退学,便要求学校退回20000元“建校费”,但是学校称只能退一部分。胡先生认为,既然“建校费”属于违规收取的费用,当然应该全部退还,部分退还不能接受。

  为此,记者采访了国家教育部财务司综合处,有关负责人表示,高教部绝对禁止收取“建校费”和“赞助费”,另外与入学直接挂钩的非正常费用也绝对禁止收取。据记者了解,去年上海市教委和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费标准的通知》中第三条、第四条明文规定:“艺术类院校和民办大学收费标准仍维持1999年收费标准,即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各高等院校的学费标准不得超过上述最高标准,不准自立名目收取‘建校费’、‘赞助费’。”上海市教委财务处有关负责人也明确告诉记者,绝对不允许收取“建校费”或者“赞助费”,如果已经收取的,将给予处分并处以罚款。

  而学院负责人认为,学院的影视专业是与刘晓庆艺术中心直接挂钩的,许多学生都是冲着刘晓庆的名气才来的。但是胡先生的孩子入学分数不够,所以要想上学,当然要付出点代价。这位负责人强调,学院也不是对每个学生都收取了“建校费”的,只有分数不够的学生学校才会收取“建校费”。至于学费超标的问题,学院负责人表示,自己的收费标准是参照了上海市其它同类院校的收费标准收取的。当初学校曾经向物价局上报的学费标准是每年1.5万元,但是物价局只批准按照10000元的标准收取。学院后来又向物价局上报了一份补充报告,要求按照1.5万元的标准收费,但是至今没有下文。至于退费问题,学院将按照比例退费,是还可以商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