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办中小学学生在学期中因户口迁移到外省市中小学就学的,原则上应将其该学期所交学、杂费退给学生(在转学证明上注明已退学、杂费),学生到外省市交纳;外省市公办中小学学生学期中转入北京市公办中小学的,有已交学、杂费收据和证明的,该学期不再交学、杂费。
(三)中小学生在公办校与其他办学体制之间或在公办校之外的其他办学体制校之间转学,转入校可以按本校的学、杂费收费标准收费。转出校是公办校的,按上述(一)项规定办理;转出校是其他办学体制校的,应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收退费规定核退学生部分学、杂费。
(四)原校已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减、免学、杂费的,转学时,原校应在其转学证明上注明减、免字样,供转入校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