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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不是廉价劳动力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1-08-27

     本报讯 针对一些企业违规使用在校学生的现象,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明确要求,企业接纳在校学生实习和勤工助学必须规范,要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将在校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使用。

     近来,企业以接纳实习生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名义违规、廉价使用在校学生的现象普遍,尤其是宾馆、饭店违规使用职校学生的情况更为突出。这一方面占用了就业岗位,另一方面侵犯了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甚至耽误学业。为此,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要求,企业接纳在校学生实习,应及时与实习学生所在的学校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实习期限、企业和学校的管理职责、实习时间和工作班次、劳动保护的规定、劳动报酬、伤亡事故的处理办法等事项。企业应指定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或专业工作经验的人员带教,安排实习学生从事与教育内容相一致的实习活动;安排学生实习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学期,每周不超过30小时,每天不超过6小时,每周休息2天;不得安排学生夜班实习、加班实习或超时劳动,如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加班,须经学生本人同意,并通知其学校和监护人;不得安排实习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禁忌从事的危害性劳动;对在有毒、有污染(粉尘、噪音等)环境中实习的学生,应发放相应的劳动保护装备(防护服、面罩等)和营养补贴;应根据实习学生岗位工种、工作时间长短等情况,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另按规定,企业招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其对象应是经所在学校批准同意的学生。勤工助学的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小时,并不得与课程时间相冲突。应安排适宜学生从事的岗位和工种,并视工作时间长短、贡献大小等情况给予一定的劳动报酬,其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不得接纳非本地高等学校的学生开展勤工助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