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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自身不正 保证不了文凭的信用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1-08-27

  新华社8月21日消息,针对目前社会上出现的虚假文凭在应聘中滥竽充数的情况,温州市一些用人单位纷纷要求求职人员进行文凭公证,以防范假文凭。大多数应聘者也认为,经过公证的文凭确实在应聘中多一分竞争力。笔者认为,当事双方的心情和心理可以理解,但一切寻求“公证”的方向,不能解决一个社会的信用问题,也同样不能解决“公证”自身的信用问题。

  我们知道,自从实行学历教育以来,文凭就是持证人所受教育程度的一种证明。假文凭的泛滥,使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的时候,对求职者所持文凭的信用产生了怀疑。可以说,温州用人单位要求应聘者先对文凭进行公证,实属无奈之举。不过,笔者完全可以肯定,如果用人单位将对文凭本身的信任转移到对公证意见书的信任,同样免不了受骗的命运。

  事实上,无论是文凭,还是公证意见书,都只是一种表达信息的载体,这个载体仅仅就某一项事物向接受者表明,持有这个载体的人在某些方面值得信赖。这就好比文凭本身证明持有人受教育程度、公证书表明持有人在某些特定事项方面值得信赖一样。换句话说,公证意见书和文凭,其本身都只是一种文书,既然文凭可以伪造,公证意见书为什么不能伪造呢?甚至,以伪造难度来看,伪造公证书要比伪造一张文凭容易得多。如果不相信文凭,转而相信公证书,只会促使伪造者多一个伪造的目标,多一条违法得利的途径。

  而且,既然一些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文凭持有者先行公证文凭,那么,只要存在造假的可能性,任何一种证明文件,接受人都可以要求提供人先行公证或鉴定。比如,上级机关派人下来检查工作,你可以要求他先提供证件,但对于证件的效力,你又可以要求他提供公证,如果对于公证还产生怀疑呢?岂不是又得让人家对公证书提供再公证。如此下去,反复无限,最终形成的结局是对整个社会和生活在这个社会中的人,以及存在于这个社会中的一切事物产生怀疑。

  有人说,通过公证机关的公证,使被公证的文凭有了法定的可信力。但笔者认为,按照有关规定,文凭本身即是一种能产生法定证明力的文件。因此,让文凭持有人加上一道公证的程序,实质上是否定文凭的法定证明力,而仅仅支持公证书的法定证明力。这种做法是不合适的。

  还有人说,公证机关的公证,是让用人单位就应聘者所持有的文凭获得了另一层保证。如果发生虚假行为,用人单位可以据以追究公证机关的责任。这种说法看上去很有道理,其实却不经一驳。因为,如前所言,用人单位既然可能首先被文凭的虚假性所骗,它同样也可能被公证文书的虚假性所欺骗。如果公证文书也是假的,谁来承担担保责任呢?

  客观地说,造成文凭造假现象盛行的原因,从表面上看是造假者利益驱动所致,但从实质上看,一方面是用人单位的呆板要求使然,另一方面也是我们这个社会的管理体制出现了某些方面的问题。

  光是从如何防范假文凭的泛滥来考虑问题,实际上就是怀疑一切,并势必由此陷入“怀疑一切”的逻辑怪圈。所以,对于假文凭的遏制,我们不能再仅仅从假文凭本身来考虑问题,而必须考虑,到底是什么导致了假文凭的泛滥,能不能从根本上铲除文凭伪造者的伪造动机?

  如果不是惟文凭论,则文凭的造假市场就会失去其存在的利益基础和社会基础。只有这样,才能真正遏制文凭造假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