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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意见出台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1999-08-31

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意见25日已由中国工商银行下发到北京、上海、南京、重庆等八大城市。当晚,工行南京分行信贷管理处负责同志就该项贷款的实施办法接受了《扬子晚报》记者的采访。

    据介绍,国家助学贷款按用途分为学杂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全日制高等学校的本、专科生、老生和新生均可在新学年开学前后15天内向所在学校的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该中心汇总集中送到银行办理,银行柜面可以咨询,但不直接受理单笔的个人业务;学费贷款额不超过学生所在学校的学费收取标准,生活费贷款原则上也不超过学校所在地区的人均基本生活费标准;助学贷款的偿还最迟从学生毕业后第一年开始4年内还清,利率按中长期贷款利率执行。其中,利息的50%由国家财政补贴,另外50%的利息和全部本金由借款人承担。借款人如遇经济条件改善,如想中止该项贷款,亦可随时向银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