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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规校纪中看得见的民主教育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2-05-20

     《齐鲁晚报》消息:最近,青岛市教育部门出台《中小学生处分暂行规定》,在全市中小学推行学生处分听证制度,使学生处分“量刑”有章可循。根据《暂行规定》,学生在被告知受到处分后,3日内可向校长提出听证要求,学校应在7日内召开听证会,由当事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学校负责人、知情学生代表、教师代表甚至社区知情人员参加听证,再由学校校务会讨论通过处分决定。听证过程中,当事学生有权为自己进行申辩;对学校的“终审判决”不服,学生还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教育部门提出申诉。据悉,对学生处分进行依法规范,该《规定》在全国是首例。

     近日,山东省青岛市教育部门在全市中小学推行学生处分听证制度,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不再由学校一方说了算。这在全国尚属首例,且无疑是一件大好事。

     处分学生一直是学校教育管理诸多环节中极为重要的一环。长期以来,我们过多地强调这一环节的管理职能,却淡化甚至异化了其教育职能。于是,处分违纪学生更多地表现为学校管理权力的肆意张扬和学生作为受教育者的权利过分萎缩。由于学校对违纪学生处理一直缺乏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一些违法违纪的“校规”、“班规”便应运而生。这种情况下,如何处分学生常常是学校一方说了算,不容他人置喙,而且学校处分违纪学生也具有很强的随意性。这就难免造成不少学校不敢管理,或者矫枉过正,既不利于教育学生,又给学校管理添乱。

     问题就出在很多人忽视了这样一个事实:学生既是学生,又是公民。作为公民,他们受到处罚时理应享有申辩和知情的权利。作为学生,学校传授给他们的不应只是各科知识,更重要的是言传身教的处世之道、公民之道。较之普通知识教育,处分学生的过程是更令他们刻骨铭心的公民教育过程,这将在他们的心灵上留下深深的烙印,并对他们的一生产生深远影响。如果学校缺乏正当程序武断地处分学生,学生只有逆来顺受的份儿,就既有可能造成处分的不公正,也很难达到惩前毖后的教育目的。同时,这样还会损害学生作为公民的相关基本权利,从而在学生不成熟的心灵上植入专制萌芽。这显然既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也与我们一贯提倡的民主教育背道而驰。

     如此看来,青岛市教育部门此举就很有借鉴意义。出台《规定》使学生处分“量刑”有章可循,学校也可以合法地维持教学秩序。而学生处分听证会制度的推出,又给了学生申辩的机会。通过讨论,学生会更加明白自己的过错,从而达到知错就改的目的。更重要的是,在这样一个体现正当程序的民主氛围下,处分学生已经大大淡化了原有的浓厚的管理色彩,而真正成为一次看得见的民主教育。如此,处分学生时植入他们心灵的就可能不再是专制萌芽,而是成为现代公民所必须具备的民主的种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