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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为见义勇为者降分不可行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2-06-26

     近日,江苏省一些媒体刊发这样一则新闻报道:今年南京大学的自主招生录取方案中,“见义勇为降20分录取”。“南大对在高中阶段思想品行优秀且具有见义勇为等行为者大开绿灯,(事迹)以获奖证书和新闻稿为准”。

     南京大学是全国著名的学府之一,它的每一条招生新条例,都会牵动无数考生及家长的心。南大的这条招生新举措,客观上照顾了一批见义勇为、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这点非常值得肯定。但是否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见义勇为向来是复杂的问题。客观地说,南大的这种“照顾”并不全面,还是有相当局限性的。如果仔细思考一下,就会发现该条例实际上隐含了这样一个小前提,那就是:见义勇为者须只负轻伤,或根本没负伤,或伤愈得很好,总之,没有因重伤导致伤残、退学的后果出现,学业只是受到一点点影响。换句话说,应该是一次“近乎完美”的见义勇为。而要做到这些,真的不容易。

     对于包括中学生在内的广大见义勇为者来说,见义勇为的本质是风险性极大的义举。行动之前谁也不知道会不会负伤,因此,见义勇为有相当的偶然因素在里面。南大制定的这条降分规定,对相应的负面效应考虑显然不足,却又具有普遍意义上的号召力(尤其对面临高考的高中生)。客观上对中学生见义勇为行为有相当的鼓动性,是否会对中学生见义勇为的行为造成一定的影响?

     如今,关于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几乎是媒体的老生常谈了,各地近年出台了众多的《见义勇为保护条例》,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保护见义勇为者。比之一般的见义勇为者,中学生更需要保护,他们没有单位,自身也没有任何资金积累,一些落后地区的学生,甚至基本的医疗保障都没有。如果舆论及有关单位一味地鼓励中学生见义勇为,倘若灾难一旦降临到他们上,谁来保障他们面对严重后果“束手有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做到教育与保护相结合,而且要求学校加强对学生进行社会生活的指导。国家教育部也明令禁止学校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抢险救灾等工作。在面对社会上的犯罪行为时,笔者以为,可以提倡中学生的积极参与,但应尽量避免与犯罪分子直接交手。虽然这样做可能评不上“见义勇为奖”,升学可能降不了20分,但这应该比鼓动中学生直面犯罪分子更理性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