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师范院校的学费今年开始按普通高等院校一般专业的学费标准收费,即每生每学年不超过5000元。学生毕业后如从事教育职业的,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依规定返还学费或学费贷款。
艺术类院校和民办大学的收费标准仍维持1999年收费标准,即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
按照通知规定,各高等院校的学费标准不得超过最高标准,不准自立名目收取“建校费”、“赞助费”等。对特殊专业(热门专业)的收费,各高校需经市教委、市物价局批准后,予以实施。高校在调整学费收费标准时应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对在校生仍按入学时所定的学费标准执行,不得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