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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交费合适 家教市场收费问题急需规范化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0-07-01

  为提高孩子的学习成绩,时下不少家长聘请了家庭教师为子女开小灶。家教的兴起既增加了 老师的收入,又满足了孩子和家长的求知欲,本是一件好事,但如果聘请了家教,孩子的受辅导 科目仍然不尽理想,甚至不及格,家庭教师是否有权利收取报酬?日前,北京市宣武区法院审结 了这样一起家教纠纷案。

  本市某中学初三学生王刚平素英语欠佳,考试经常开“红灯”,孩子的妈妈李女士为使儿子 考上高中,为儿子聘请了一名英语家教。经过一番商讨,王刚原来的英语老师--某中学近50岁 的张老师于今年2月来到李女士家,成为王刚的家庭教师。在进行6至7次英语补习之后,王刚迎来 了初三毕业考试。几天后,满怀希望的李女士终于拿到了儿子的英语试卷,令她始料不及的是儿 子的英语成绩“红灯”仍然照“开”不误。李女士在对儿子发了一通火之后,又将目标转向了张 老师,断然拒绝给付张补习费。张老师没有想到自己牺牲休息时间,顶着寒风奔波数月的结果却 是分文未得。在多次找李女士理论无果的情况下,今年4月,张老师来到北京市宣武区法院,将李 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李女士按双方原口头约定每次80元付给家教费,同时支付自己因此付出大 量时间造成的损失费、律师咨询费、案件受理费及精神损失费1500元。李女士则断然否认了张老 师所说的付费标准,同时坚持她的“没达到补习要求,就不能支取报酬”的说法。

  对此,宣武区法院认为,公民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张老师与李女士就补习问题达成一致 意见后,张按双方约定为李女士之子王刚进行了补习授课,实际付出了劳动,故其有权利取得相 应报酬。关于李女士所述从未约定授课付费标准及达不到补习要求,不付报酬之说法,由于没有 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法院遂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李女士按每次80元 给付张老师报酬,同时驳回了张老师的其他诉讼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国内的家教市场人员水平、收费标准参差不齐,特别是签约随意性大, 多为口头协议,致使此类纠纷逐年增多。其实,辅导科目不及格或未达到家长要求,给不给付报 酬的关键是双方如何约定,有无证据?所以,老师和家长们,为了各自的利益请记住:请家教, 一定要用书面形式规范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免陷入张老师和李女士这样的麻烦之中。(文中王刚 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