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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厅重申不得跨学期(年)收取学杂费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0-07-14

    就一些市、县群众反映的,最近少数中学以今年普通高中招生收费并轨文件没有明确为由,一次性收取高中三年的学费的问题,江苏省教育厅昨天发出通知,重申不得跨学期(年)收取学杂费。

    通知称,根据原省教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颁布的义务教育等三个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的杂费、学费、住宿费、代办费等一律按学期收取;中等专业学校学费、住宿费、代办费等一律按学年收取,各学校须严格执行。通知要求各地立即对中小学收费组织一次检查,凡违规收费的,予以坚决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