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孩子于1999年9月被北京市某民办学校高中部录取,我即向学校交纳了一个学年的学费、书本资料费、服装费,共计3000元人民币。为表示对民办学校建设的支持,我们向学校交纳了20000元人民币的赞助费,并为学校另写了《赞助学费保证书》,其上写有“无论学生今后如何,包括中途退学均不需要退还”。孩子在该民办学校已经学习半年,现在准备到国外留学,请问孩子所交的赞助费和学费是否可以同学校协商退回给我一部分?
   武雪
   武雪:
   我认为:你所交纳的民办学校的赞助费是不能退还给你的,但学费可以双方协商,有条件退还。
   理由有以下二点:
   一、赞助在法律行为中属于赠与行为,从你所提供的情况看,你赞助学校费用,还写了保证书,明确表示“中途退学也不退还所交赞助费”,显然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自愿赞助给学校。按我国合同法第185条之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你的行为已形成事实上的赠与合同,按照我国合同法第8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国家鼓励捐资助学,北京市教育局有明确规定赞助费不予退还。
   按我国教育法第60条之规定:“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按北京市教育局京教行字(1995)62号关于《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21条之规定“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助”。在实施细则第38条中规定“所有捐助、赞助财物均不存在退还问题”。
   学费是可以退还的,但是有条件的。按国家教委1997年9月29日教成(1997)6号《关于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之规定“学生退学,教育机构应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收退费规定核退部分费用”。你交给学校一年学费,只上半年课,可以与学校协商退回半年学费。
   律师:王汉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