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队伍成分复杂,使队伍不稳定,待遇难落实,素质难提高。小学教师中具有中师、高中毕业学历的只占47%,初中教师有专科以上学历的仅10.6%,只有50.8%的高中教师有本科学历。维持低水平的教学都非常困难,更谈不上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要求了。
     教师队伍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很多,最主要的是没有法定的教师资格制度,对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学历、教育教学能力没有法定条件。这种严峻形势提出了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客观要求。
     教师资格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在中国这样人口众多的国家实施,必须分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根据《教师法》授权教育部制定的《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认定《教师法》实施前、准确时间是1993年12月31日在岗的在职教师的教师资格。由于任何一级教师职务的条件和要求都比相应教师资格的条件和要求要高,所以凡属于过渡范围的在职教师,连续两年考核合格,即可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二阶段,从1997年开始,教育部选择上海、湖北、四川等地进行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试点,根据试点反映的问题,制定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操作性规定《〈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9月23日颁布)。教师资格制度开始全面实施。由于是首次全面实施,操作复杂,在具体工作中一般是根据不同条件的申请人群分步操作:
     第一步,认定1993年12月31日以后补充到教师队伍、现仍在教师岗位的在职教师的教师资格。因为在职教师中的绝大部分人符合相应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而且已有几年的教育教学能力的锻炼和考核作基础,认定比较简单。
     第二步,认定毕业时间不到一年的师范专业毕业生的教师资格。由于师范专业的培养目标就是教师,从知识水平到教育教学实习在校学习期间已全部完成,具有当然的教师资格。所以只需持毕业证书就可以申请相应的教师资格。今后师范专业应届毕业生也是直接申请。
     第三步,认定社会人员的教师资格。社会人员申请相应的教师资格需有《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有关材料,包括面试、试讲之类的认定程序上比上述两类人员要复杂。
     首次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基本结束后,即进入每年春、秋两次正常认定。
     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教师来源多元化,保障教师素质,满足不同层次学校、不同学科教学需求。实践证明,教师来源多元化,能使具有不同特长的教师优势互补,使独特的教育教学风格特点得到发挥。因此,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的教师培养体制将受到挑战,促使师范院校必须提高层次、缩小规模、改革体制、提高质量。今后补充师资不再是单纯补充师范毕业生,而是面向社会招聘具有教师资格的优秀人才。这已经在第三次全教会上作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