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教,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缩小校际间差距,方为良策。
    曲某怎么也想不通,女儿中途转学,向原学校交的赞助费为什么不能退还。
    1998年8月,他女儿的户口因不在所进小学划片范围内而按校方要求一次性交纳赞助费12000元。去年7月,他女儿因故提出转学。9月,校方扣除了她两学年的费用4000元,另外还以教委规定学校要上缴赞助费总额的15%为由,扣除了1800元,只给他返还了6200元。曲某对记者说:“交多少钱无所谓,问题是要弄个明白。”
    去年9月26日,他一纸诉状将女儿原所在的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多扣的1800元。10月27日,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要求返还入学赞助费的案件。
    法庭上,学校认为收取12000元是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委、北京市监察局1998年12月10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捐资助学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的精神,收费合理,不属赞助费,而是捐资助学款,属自愿行为,不存在返还的问题,学校之所以在学生转学后,给其6200元,是考虑该学生家庭困难。学校坚持1800元不能返还。
    而曲某却认为,“上述文件第一、二条明文规定‘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根据自愿、量力原则捐资助学,为发展教育事业做贡献。在进行捐资助学活动中,不得把捐资助学同录取学生挂钩,坚决杜绝以钱买分,以钱买学籍,以钱选择公办学校和重点学校的错误作法……’这12000元不是我自愿交的,而是上这所小学所附加的一项条件。我若是少交了一分钱,学校会让我孩子上学吗?”
    同年10月30日,大出记者所料,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校方已主动将1800元退还给了学生家长,此案以调解结案。”仅在两天前,校方还在法庭上振振有词地认为这笔钱不应退。
    无独有偶。去年6月,北京另一区法院也曾受理过类似案件。也是一学生交了三年赞助费6万元,在学校只读一年就退学了,要求学校退还余下2年赞助费4万元,最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学校将4万元退还给了该学生。
    日前,记者采访了教育部基础教育部一位女士,她认为国家法律明文规定,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也就是说捐资助学是合情合理的,但必须遵循自愿的原则。
    北京市教委的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按国务院国办发(1996)18号文件精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去年6月13日,北京市教委专门发出《关于重申制止中小学乱收费和严格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明确指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捐资助学款必须坚持家长自愿的原则,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接收,开具正式收据并颁发捐资助学荣誉证书,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调剂使用。任何个人和学校无权自行收取,更不得把捐资助学变成明码标价的高收费。北京市从1993年起根据小孩户口所在地,实行小学就近入学的原则,但现实中,捐资助学与择校、升学挂钩的现象仍存在。一些“望子成龙”的家长一味迷信名牌学校,千方百计想挑个好学校,多花点钱也愿意,只要能上个好学校。
    同时,少数公办学校没有将捐资助学与录取学生脱钩,而是以交纳赞助费作为学生入学的先决条件;一些学生家长又千方百计在办学条件较好的公办学校中择校。
    既然择校生和违背学生意愿而交纳的所谓赞助费明显违背了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什么又少人为此去打官司呢?为此,记者还专门采访了一些择校生的家长,“要上好的学校,当然就得交钱。”几乎成了他们不约而同的回答。这可谓是“周瑜打黄盖,愿打愿挨”。久而久之,这种不合法的现象竟成了大家认同的事实。
    择校生与打着捐资助学名义而收取的赞助费,从表面上看,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学校经费紧张的问题,同时也满足了部分人对教育的特殊要求。但不可回避的是,它违反了《教育法》,违背了我国教育平等的原则,打乱了整个学校的教育秩序。高低不等的赞助费,给不正之风带来了方便,在社会上产生了一些不良影响。最终导致好的学校更好,差的学校因得不到资金的支持而更加难以发展。对此问题,既不能放任自流,也不能简单命令行事,而应从实际情况出发,本着有利于教育事业发展和社会安定的原则,加大对基础薄弱校的投入,使校际间的教育水平趋于接近。同时要大力宣传《教育法》,强调依法治教,增加对基础教育的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努力提高学校教学质量,从根本上解决择校生的问题。只有择校生的问题解决了,也就不会再出现以捐资助学名义而收取的赞助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