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_gr:监护关系、准行政关系、特殊民事关系以及 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第四种观点认为,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对学生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安全健康成长的职责。据悉,目前第四种观点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相对而言争议较少,易为社会各方接受。
    斐哥:学校是教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的特殊场所,对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任何学校都无法承担监护人责任。如果要承担监护人责任,只有收高额费用的私立学校才可能做到。
    照叶林:请大家看看《中国教育报》时晓玲的文章《中日学生的再一次较量》,日本家长的态度是:学生发生意外,家长感到内疚!而我国现在的这种家长心态,势必造成学校的动则得咎,学校活动的全面被动,将极大地阻碍中国教育的发展。 家长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作为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要注意正确的导向。现在许多新闻媒体狂炒教育中的热点,其中迎合读者的居多,其结果令人担忧!
    wzr:学校老要承担这样那样的安全责任,所以现在的学校活动越来越少,归根结底是学校怕了!这样的责任到底谁承担呢?家长一方面要学校承担任何安全责任,一方面又要学校组织活动这不太现实吧!
    liuyonghon:学生的监护权利和责任应该是统一的,一方面社会要求学校承担这样和那样的义务,比如监护的义务和责任,但是却没有任何人谈到要给学校监护的权利。没有监护权利当然也就没有责任。同样如果学校要履行一定的管理责任,社会或者是家长支付了同样的管理成本吗?连基本的教师工资都在拖欠,却要让学校承担繁重的责任,这样公平吗?那些希望学校履行监护责任的人,请你付出成本!不要只让学校履行责任,自己却享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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