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由和平区法院行政审判厅发出的传票送到我市某所大学,原该校学生李智秋将母校告上了法庭。现已精神分裂的李智秋两年前被该校“勒令退学”,他向法院提出了办理转学和因身心健康遭受严重损伤而给予适当补偿等诉讼请求。
李智秋今年26岁,家住黑龙江省通河县通河镇,1995年考入该校工商管理学院会计系。1997年9月11日,该校做出了“关于给予李智秋勒令退学的决定”。“决定”中说:“李智秋……与学生李伟强发生口角,并首先动手打伤了李伟强,后经校公安处调解处理完毕。但李智秋事后第二天晚10时多,带刀来到李伟强住的寝室寻事。当他与李伟强、亓凯芝(李的班长)来到二舍的西墙外十字路口处时,李智秋拿出刀欲行凶报复,被拦住,而没有发生严重后果。根据《XX大学(指该校)学生行政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李智秋勒令退学处分。”
对“决定”所述,李智秋与父母认为与事实不符。他们解释道,“决定”说李智秋“首先动手打人”不是事实,证据不足。另外,李智秋与李伟强刚一动手打架,在同校读书的李伟强的哥哥即参与进来,两人围打李智秋一人,结果李智秋受伤更重。打架第二天,李智秋找来班长去李伟强处准备和解,“拿出刀欲行凶报复”是李伟强一面之词。被“勒令退学”的李智秋不久精神失常,1998年2月23日,在哈尔滨医大一院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
据李智秋母亲介绍,在其子与人打架的第七天,她赶到学校,被告知李已被取消学籍。在苦苦请求后,该校学生处一位负责人同意李转学。9月11日,学校做出了“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11月11日,李家接到校方邮来的处分决定及李的户口和粮食关系。1998年2月21日,校方用专车将已经精神失常的李送到黑龙江家中。当时,李父与校方商定,待李病情好转后,即去学校商量一个双方均能接受的解决方案。从1998年3月起,李的父母拿着接收校的接收函,多次来到学校办理转学手续,但至今未能办成。
1999年7月26日,李家向沈阳市和平区法院行政审判厅提起行政诉讼,他们认为学校关于对李智秋的“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是不合理的。要求校方要对李因身心健康遭受严重损伤而给予适当补偿。并要求校方为李办理转学,提供普通高校转学登记表、户口和粮食关系。而校方则认为,学校是依据有关规定对李进行处理的,而且,李已被勒令退学,其学籍已被取消,从1997年9月11日始不再是该校的学生了,已不具备转学的基本条件。
据悉,本案将于近日开庭,本报将密切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