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内容列表:
为防贼跳床变成“电笼罩”,小学生命丧九泉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2-02-23

    一个年仅10岁、聪明可爱、品学兼优的小学三年级学生蒋小婷,经过公园少儿娱乐场的“跳跳床”时,发现“跳跳床”下有几个掉下来的五颜六色的“海洋球”,当她好奇地走到“跳跳床”边去捡时,突然“哎哟”一声,被电击倒在地。虽经路人抢救,仍无法挽回小婷婷可爱的生命。

    广西桂林市首例“跳跳床”触电案件瞬时引起人们极大关注,这本不该带电的“跳跳床”却怎么突然有电了?电是怎么来的?小婷婷之死责任谁负?从此,公园、娱乐场经营者、家长等陷入纷争。

    一.少儿游乐设施“跳跳床”的来历

    广西桂林全州县青年小文才智过人,与妻子一起开茶庄、搞卡拉OK厅,生意挺红火。

    小文看到县城里自己经营的茶庄旁公园里游人不少,特别是周六、周日,大人都带小孩来玩,遂萌生了在公园里搞一个少年娱乐设施的念头。

    小文经过几天的反复思考,突然想起一个小朋友爱玩而县城又没有的娱乐设施———“跳跳床”(又称蹦蹦床),这种娱乐设施投资少,只需搭个园形大棚,拉起蹦网,中间放上“海洋球,让小朋友尽情玩儿。

    于是,小文找到园林管理所领导,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园林管理所领导听后觉得想法很好,县城还没有这样的娱乐项目,为此同意与小文签订一份“土地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县园林管理所出租公园内140平方米的空地供小文建“跳跳床”娱乐设施使用,租赁期限为4年,即从2001年2月2日至2005年2月2日;每年租赁费1200元。为了保证小文的经营利益,合同还约定在场地租赁期间,园林管理所在公园内不得再建“跳跳床”设施。

    签订合同后,小文投入资金在公园里建起了该县第一个少年儿童娱乐“跳跳床”。很多儿童从来没有玩过“跳跳床”,感到新鲜、好玩、刺激,来公园玩的儿童也多了起来。

    不久,县城的小朋友都知道公园里有一种“跳跳床”很好玩,常在周六、周日来过一下“瘾”;小文也为投资“跳跳床”而感到欣慰,每个小孩子每次收费2元,每月下来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由于小文还要经营茶庄、卡拉OK厅等,故将“跳跳床”设施交与妻子唐某管理;后来还请了外甥女协助妻子管理,负责每天早上到公园“跳跳床”处开门、打扫卫生。

    二.“跳跳床”成了“电网笼”

    不知不觉,小文与妻子经营“跳跳床”已一年。小文发现一些年青人常在夜间擅自到“跳跳床”上过夜聊天,有些人看见“跳跳床”里面五颜六色的“海洋球”好玩,也偷拿几个;更有个别人偷拆“跳跳床”上的弹簧。这下可使小文苦恼了:“这样不就慢慢把‘跳跳床’给毁了吗?怎么办呢?”

    “看来得想个办法防止他人破坏才行!”小文决定想个办法去防止他人夜间在“跳跳床”上搞破坏。

    “在夜间叫人看守不合算,守夜要付工钱;加锁也会被人搞开……”小文想了几天也没想出一个好办法来。

    一天,小文突然想到一个“绝好的办法”——拉条电线,每天晚上将带电的电线钩在“跳跳床”的弹簧上,使整个“跳跳床”金属架带电,夜间谁再想上“跳跳床”就会被“麻”一下,这样就可以保护“跳跳床”了!等第2天早上营业时再将电线取下。

    想到这样一个“好办法”,小文高兴得手舞足蹈:“看谁还敢来破坏!哪个敢来就“麻”他一下!”

    第2天晚上,小文来到公园“跳跳床”边,偷偷从茶庄处拉出一条“火线”,将铝线头弯了一个小钩,挂在“跳跳床”的弹簧上。

    就这样,小文每天晚上11点钟左右去把电线挂上,次日早上7点钟左右再取下。

    开始几天,“跳跳床”夜间的确再没有人去睡觉、偷拿海洋球和弹簧,小文得意洋洋:“哎,这办法还真顶用!”不久将此情况告诉了妻子及帮忙的外甥女。由于“跳跳床”夜间挂电线的事由小文一人操作,小文有时忙,早上就忘了扯下电线。  

    一天早上,小文的外甥女与小文的女儿到“跳跳床”开门,正当她用钥匙开锁的时候,手一触到锁就被电了一下,好在因脚上穿了胶鞋,起到绝缘作用,才没有电倒。

     一会儿,小文赶到“跳跳床”边:“对不起!是我今天早上忘了扯下电线。”于是小文拿一把钳子把电线取下来。

    此后,又发生了几次忘扯下电线而发生他人触电的事件,然而都没有引起小文的警惕。

    一天早上,小文的“跳跳床”下电死了一只狗,帮小文装潢的陈师傅路过该处想将死狗捡出,当手接触死狗时即被电吓得大叫一声。

    “文老板,你的‘跳跳床’怎么会有电?”陈师傅问小文。

    “有人夜里在跳跳床搞破坏,我接了根电线,今天早上忘记取下来了。”小文如实告之。“文老板,这样搞不好,会出人命的,最好是不要挂电线上去。”陈某好言相劝。

    “只是挂根火线,没事的!”小文不当回事。

    电死狗后,又有不止一个朋友劝阻过小文,让他别往“跳跳床”上接电,小文不听。

    三.小学女生惨遭不幸

    一天晚上,小文又将带电的电线钩在“跳跳床”的弹簧上,次日早上因忙于别的事情又忘记将电线取下。

    次日,县城小学三年级的女生蒋小婷与一个同学路过公园,便来到公园里的“跳跳床”边玩耍。

    玩着玩着,蒋小婷与同学发现“跳跳床”下面有几个五颜六色的“海洋球”,二人便弯下腰看。

    “是什么球?很好看噢!”

    “是‘海洋球’,‘跳跳床’里那种。”

    “捡几个玩一下。”

    说完后2人便上前去捡海洋球,蒋小婷紧扒着地面先钻进去,正想捡球时,突然电光一闪,“啪”的一声,蒋小婷随即昏倒过去。

    “有人被电击倒了!”另一位同学见状吓得跑出公园大喊。

    此时,有人打“110”报警。许多人聚汇到“跳跳床”边。有人跑到公园门口小文的茶庄找小文:“你‘跳跳床’电死人了,快关电闸。”帮小文做事的陈师傅关掉了电源开关。此时,一些人把被电击倒的蒋小婷拉出来进行抢救;不一会“110”警察也赶赴现场。然而一切都晚了,蒋小婷永远离开了人世。

    蒋小婷被“跳跳床”电击身亡的消息迅速传遍了全县城和桂林市。

    蒋小婷不幸遇难后,其父母精神上受到严重的打击。更为严重的是,跟小婷婷一直生活在一起的外公、外婆为失去小婷婷数次悲痛得昏了过去。

    公安局对此事立案侦查,小文如实交待了事情经过。

    蒋小婷父亲蒋小楠义愤之下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将小文和县园林管理所一起推上被告席,要求判令被告人小文及附带民事被告人全州县园林管理所赔偿原告人蒋小楠所花丧葬费1500元,婷婷的死亡补偿费40960元,处理事故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1000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要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近亲属精神抚慰金40960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四.法院秉公作出判决

    此时,县人民检察院也依法以小文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出公诉。桂林市全州县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审理。

    全州县人民法院依法将全州县园林管理所追加为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小文及诉讼代理人在刑事部分主张应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说被告人目的是为了防盗,不是每天晚上都挂电线;民事部分小文认为被告人家人已及时尽力抢救了被害人,认为原告人蒋小楠诉状提出的赔偿精神抚慰金40960元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全州县园林管理所在庭审中答辩认为,园林管理所作为附带民事被告和原告要求园林管理所承担84420元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于理不合。因为“跳跳床”是小文个人投资设置的,小文只是向管理所租用建“跳跳床”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故管理所不是本案附带民事被告人。二是原告之女在“跳跳床”被电死,是文犯罪所致,与管理所管理无关。三是小文“跳跳床”上的电线电源是从其承包的茶庄接出,管理所对小文“跳跳床”使用电力情况无监管权利和义务,故不存在负民事责任的义务。四是管理所只是出租土地使用权,与原告之女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

    桂林市全州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法院认为,被告人小文为了防止自己在公园内所建的“跳跳床”免遭他人破坏和设施被盗,将带电的电线钩在“跳跳床”的金属架上,导致“跳跳床”的整个金属架带电,严重地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共财产安全,并造成了他人被电、狗被电死及被害人蒋小婷被电死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小文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不成立。

    法院认为小文的犯罪行为造成了蒋小婷死亡,在依法给予刑罚处罚的同时,应依法判处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全州县园林管理所平日应对被告人小文的游乐设备“跳跳床”进行监督,全州县园林管理所与公园虽是两个法人组织,但是属一套班子成员,法人代表均为一人,对整个公园都负有管理的责任,且被告人小文的“跳跳床”又在其公园管辖范围之内,但其没有尽到监管责任,因此,对于被害人蒋小婷在“跳跳床”下触电死亡的严重后果,全州县园林管理所在民事赔偿方面应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属于本案附带民事被告人,依法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园林管理所只收取小文的土地承租费而未收取其他费用,故园林管理所与小文对本案的民事赔偿不负连带责任。但原告请求判处赔偿各项具体数额共计84420元中,精神抚慰金40960元无法律依据;请求判处死亡补偿费40960元的标准过高,只予部分采纳。

    被告人小文是一个精神正常、完全具有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知道游乐设施挂上带电电线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且事发前已造成他人触电和狗被电死的事情,而且当时朋友还劝告过小文不能如此做,但小文却未予理睬,最后造成蒋小婷触电身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小文在主观上完全符合间接故意的法律特征;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的安全,被告人小文对蒋小婷的死亡后果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性极大。

    原告人虽是死者监护人,死者与同学是到公园里玩耍,公园不是危及人身安全的地方,更没想到“跳跳床”上会有电,故被告人认为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无事实依据。

    全州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1.被告人小文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2.被告人小文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蒋少楠经济损失10000元。3.附带民事被告人全州县园林管理所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蒋少楠经济损失174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而提起上诉;原告蒋少楠提出赔偿过少等理由。

    中级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在刑事部分一审法院对小文犯罪的适用法律、定性、量刑正确,予以维持;但民事赔偿过少,应予纠正。上诉人蒋少楠提出对本案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及广西赔偿标准进行赔偿的理由成立。被告人小文犯罪行为给被害人亲属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死亡补偿费、丧葬费应共计42460元,被告人小文应赔偿其90%的经济损失,即38124元,附带民事被告人全州县园林管理所应赔偿10%的经济损失,即4246元。

    前不久,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宣判:一、维持一审判决的第一项、第四项,即被告人小文犯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三、被告人小文赔偿蒋少楠经济损失38214元(含已赔偿的5000元在内);全州县园林管理所赔偿蒋少楠经济损失42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