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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违法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1999-10-10

当绝大部分小学生、初中生走进学校的时候,在某些地方,特别是边远山区农村,却有一些他们的同龄人不能迈进向往的课堂。省教委的统计表明,我省一九九八年小学、初中辍学率分别为百分之零点八七、百分之四点七八,小学、初中流失率分别为百分之零点五六、百分之四点四,某些地方小学、初中辍学率和流失率更是高得惊人。与国家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定的不超过百分之一的流失率相比,这些数字令人担忧。

  孩子不能入学或入学后又流失,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其中不能忽视的一个原因就是有些家长认为读书无用。小学、初中阶段的教育是基础教育,是使孩子们将来能够成为合格劳动者的最基本的教育。因此,国家将小学、初中九年教育规定为义务教育,普及义务教育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十三年前就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孩子不上学,首先要教育的对象是谁?毫无疑问,是家长。他们对孩子接受义务教育必须提到守法这一高度来认识,而这一点正是我们以往在做家长工作时所疏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家长有送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送其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的,以及其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辍学的,在城市由市或者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在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使其送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就学。”《四川省义务教育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对此也有类似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对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

  由此可见,不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违法,有关部门应该对他们采取相应措施,其中包括法律措施。可喜的是,一些政府机关、学校和司法部门在这方面做出了成功的尝试。今年五月,浙江省安吉县梅溪镇政府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依法强制督促该镇三十三名流失生返校。去年,我省泸县某校向泸县人民法院状告不让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在全省引起了很大反响。

  在这里,我们要向泸县的这所学校、梅溪镇政府和司法机关竖起大拇指。他们在对流失生家长采取一系列教育的、行政的措施之后,果断地拿起了法律武器,履行了自己在落实义务教育法中的职责,无疑为我们树立了依法贯彻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典范。

  然而,在解决学生流失问题时,我们绝大多数人并没有拿起法律武器。究其原因,一是对义务教育的认识不足,觉得是否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是家长的事情;二是法律意识淡薄,没把学生流失同义务教育法联系起来,更没想到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流失问题;三是认为到法院状告家长未免小题大作,自找麻烦,等等。

  当然,贯彻义务教育法,法律途径只是一个方面,实施义务教育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对不让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简单地一诉了之,也是不可取的。但是,我们必须站在法律的高度来认识、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必须加大对义务教育法的宣传力度,使家长认识到不让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惩处,使有关部门认识到督促家长送子女读书是自己份内职责;其次,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学生流失问题,把它作为全面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的一个重要方面,而法律武器无疑是解决问题的最后手段。它具有强制性,是其他手段达不到的。如果没有法律作保障,解决流失问题甚至贯彻义务教育法最终将是镜花水月;第三,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必要时果断地拿起法律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