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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貌取人 想当老师先去美容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2-06-20

     某省教育厅最近颁布了2002年高考体检标准,其中规定:“脸上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不能录取到教育学各专业、公安学各专业,外交学、法学、外国语言学各专业。”

     如果说公安学、外交学专业招生要求严些尚可理解,那么我对脸上有疤就不能报考教育专业的规定感到困惑:难道老师长得不漂亮就会影响校容,就会误人子弟吗?有关部门是如此解释的———“该政策征求了各高校的意见,是在集思广益下制定的,我们觉得这是人才要求提高的标志。”

     而考生们的意见考生们的想法呢?这一政策对于那些成绩优秀、家境贫困的残疾考生(而其中一些根本不属残疾)来说意味着什么呢?招生部门不想办法为他们升学提供帮助,反而处处设置障碍,不能不令人心寒。

     至于说这条规定是“人才要求提高”的标志,我觉得近于荒唐。虽然重视教育、对人才高要求是社会的必然趋势,但高素质是内在与外在的结合,不能说一个人长得帅就是个人才。同样,一个人相貌丑,他不一定就素质低下、没有才能。在对老师的要求上,外貌只是一小部分,还有师德、教学水平等方面,需要全面去衡量。

     况且,从法律角度看,教育主管部门究竟有没有剥夺考生择校权利的权力,尚值得怀疑。考生的缺陷并非其主观造成,长得不英俊、不漂亮也不是他们的错,只要考生热爱这个职业,招生部门就应该给他一个机会,他考不上或毕业后遇到就业难题那是另一回事。

     所以,我认为这条规定的出台不是件好事,它似乎在告诉考生,要上师范就得先去美容。一定程度上,它还鼓励了高校拒绝录取分数上线而身体有缺陷的考生,从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顺着这个逻辑推理,说不定过几年还会有“1.68米以下的不能录取到教育学各专业”之类的规定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