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23日,四川大学98级法律系学生蒋韬看到中国人民银行招录行员的启事,但其中一个条件让只有1.65米身高的他犯难———“男性身高1.68米,女性身高1.55米以上”,蒋称,这是对身高在1.68米以下的男性公民和身高在1.55米以下女性公民平等权的侵害。2002年1月7日,蒋向成都武侯区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状,要求维护自己的平等权。4月25日,此案开庭审理。
     蒋的代理人四川大学法学教授周伟认为,被告招录行员不属劳动法规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劳动关系,而是被告代表国家行使公务员招考权与原告报名人之间不平等的人事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属行政行为。被告关于身高资格的规定,侵害了原告依法担任国家公职的合法权利。
     人行成都分行代理人辩称,成都分行在报上刊登《招录行员启事》的行为,不是人行的行政行为,更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人行没有侵犯原告的相关权利。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应松年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作为原告一方的蒋韬肯定胜诉。应教授称,作为中国宪法平等权利第一案,此案将起到司法改革前期的“触探”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