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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有没有选择教师的权利?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1999-11-26

    

    “家长有没有选择教师的权利?”这个问题在多数人看来是无需讨论的。因为由学校根据教学工作的需要统一安排任课教师似乎早已是天经地义的事。可是前不久,在我市一所较有名气的小学校里却发生了一起一个班的绝大多数家长集体签名要求撤换班主任老师的事儿。这对于那位做了一辈子教育工作的老校长来说,真是一个从来没有遇见过的,又非常棘手的难题。

    “家长到底有无选择教师的权利?”“花钱上学到底是不是一种消费?”“在这种消费中家长和学生是否存在需要保护的某些合法权益?”“学生入学时,校方对家长的一些承诺是否构成一种契约关系?”这一连串的新问题已不可回避地摆在了我们面前,引发了家长和校方的矛盾,同时也引起了人们的争论。

    家长们说,我们有选择教师的权利

    要求换班主任老师的是这所学校三年二班的家长。这个班共有53名学生,其中有43名学生家长集体签名提出了这个要求。

    据家长们反映,这所小学经市教委批准成立了一所民办公助的校中校,校中校是可以择校入学的。他们的孩子入学时,每人交了9000元的学费,校方给出据了正式收据,并加盖了民办公助学校的公章。该校在招生宣传时承诺,要创办一流的学校,配备一流的教师。校长在家长会上也多次讲过,对民办公助学校,在开设课程,配备教师等方面优先。

    学校开学后,这个班一至二年级时的班主任是个有经验的教师,班级带得也好,绝大多数家长比较满意。可是今年9月新学期开学后,学校将原班主任调到一年级任教,而给这个班配备了一名刚刚从师范学校毕业的大专生任班主任。此举引起了一些家长的不满,认为新老师刚刚毕业,没有教学和管理经验,学校有悖于先前的承诺,而校方表示,换教师是工作需要,新教师也不一定不好,可以让她试验一下,如果有问题再和校长沟通。

    这样这位新老师就担任了三年二班的班主任。一晃两个多月过去了,据家长们反映,这个班的孩子们反馈给家长的已经不再是学习上获得标志进步的小红花和小红旗,而是某同学被罚站了,老师让某某同学写检讨了,全班学生又因某同学的“错误”而被停课接受老师训话了。家长们说,诚然,作为一名新老师她付出了许多辛苦,在工作上表现出了当今年轻人少有的责任心。但是作为一名合格的教师,仅有责任心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将责任心同爱心、耐心、细心及有效的工作、教学、管理方法等统一结合起来才行。家长们说,这两个月里孩子们时常听到的是斥责、训话;看到的是从无笑容的严肃面孔和不停地拍打讲桌和黑板;体验到的是一次次重复地排队和罚站……老师动辄就责令某某学生你出去,某某学生你转学吧,许多学生学习成绩下降。由于教师工作方法上的简单粗暴,极大地伤害了孩子的自尊心和自信心。

    今年10月21日,在一位学生的奶奶和这位教师发生冲突之后,风波骤起。10月23日,这个班的家长自发地召开了家长会,共同起草了一封《致校长信》。在10月25日的升旗仪式后,十几名家长代表郑重地将信交给了学校校长,要求学校换老师。他们说,作为家长我们有权选择教师。

    校长说,你们有择校的权利,但没有选择教师的权利

    在校长收到家长的信后,次日专门召开了这个班的家长会。在听取了家长们的意见后,校长作了许多解释工作,但最终也没有说服家长。于是校长拒绝了家长们的要求,他说,你们的孩子是民办公助学校的学生,你们上学花钱,你们有择校的权利,但是没有选择教师的权利。因为学校实行的管理体制是校长负责制。安排哪个老师任课是我职权范围之内的事,作为家长无权干涉。这个老师虽然工作有缺点,但属于经验和方法的问题,并未造成什么严重后果,所以不够撤换的条件。这时有的家长提出,如果不能换老师我们的孩子要求转学。校长同意其转学,并答应给其退学费。事后有的家长说,校长才不怕你退学呢,××学校是不愁招不来学生的,你走了学校给你退6000元,反过来再收一个学生学校要1万元呢。事后这位老校长对记者说,将来也许能发展到学生和家长可以挑选老师的程度,但是现在不行。家长要求那么高,学校哪有那么多好老师。

    一位作医生的家长给老校长出了一道难题。他说,校长如果你到医院看病,挂号付款是专家门诊的钱,而出诊看病的却是一名实习生,你认可吗?为此,家长提出教育界也存在打假的问题,我们不能被宰没商量。教师岗位也应该优者胜,劣者汰。我们家长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保护。

    究竟谁是谁非?各界众说纷纭

    由于家长们的要求在校方那里暂时没有得到满足,于是就开始寻求各方的支持。记者在同家长代表交谈之后觉得这确实是个十分棘手的新问题。就此问题,记者走访了有关部门并与有关人士进行了探讨。

    教育究竟算不算消费?一位律师朋友对记者说教育支出不应算消费,因为在“消法”里没有明确的规定。至于学校在招生中对家长的一些承诺,虽然是口头上的,但如果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即可认为是一种契约关系,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接下来,记者又采访了市消费者协会。一位负责人认为,现在有一种叫“启动教育消费”的说法。“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到本法保护。家长对于教育的支出可以理解为在生活中接受服务的一种消费。既然作为消费,其合法权益理应受到保护。针对家长要求换老师的问题,记者也曾请教过一所真正的民办学校的校长。这位校长说,家长是我们的上帝,如果我遇到这种情况,别说40多个家长,就是有三个、五个家长反映问题,如果情况属实,我早就换老师了。他说作为学校不仅仅是民办学校,也应包括公办学校,应该有一种服务意识,为学生为家长服务。记者还采访了市教委基础教育处。一位负责同志认为,学校在开学初期安排任课教师,由谁任教要由校长说了算这是对的。但是教师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是不合适的,校长应该考虑家长的要求。随着改革的深入,将来一批不合格的教师要从教师岗位上退下来。考核一个教师,家长和学生的意见,应该是很重要的依据,学校应该听取家长和学生的意见改进学校工作,应该召开家长会主动征求学生和家长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