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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培养不能只重品牌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0-01-06

  应该说,淄博一中、人大附中及翟老师三者在动机上都是无可厚非的。从局外人的角度看,三方在道德上都很容易被理解,但三方当事人却各有苦衷,并最终诉诸法庭。究其实,讨论者已有很多真知灼见,笔者也由此想到一个问题——是不是人才培养上的过于集中,反而给培养者和被培养者造成了被动?

  报道提供了这样的信息:淄博一中的管理者为培养翟老师作了大量的精神和物质投入,翟老师也不负众望,以其个人的天资勤奋再加上良好的外部环境,很快成为淄博一中的一个“知名品牌”。笔者认为,问题就出在“知名品牌”这4个字上。品牌而且知名,自然就包含着更多的成本和不同一般的价值。试想,如果是一个普通的老师调走,还会有这样的风波吗?

  据笔者了解,不仅在教育界,其他领域也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一些单位在人才问题上,决策者习惯于“重点培养”,圈定少数甚至个别有潜力的年轻人作为培养对象,给这些人才的成长创造最大可能的机会——深造,擢升,入党,分房,评先进,直至将其塑造成“典型”。这样做当然会有一定的效果,比如的确加速培养出堪称“品牌”的优秀人才,比如树立起成才“典型”给其他青年人作榜样,比如满足了梯队建设某一环节的需要,比如单位可以享受到品牌人才带来的社会、经济效益,等等。

  然而,如果决策者们除此之外,没有更多的措施、政策、制度来激励大多数人才的成长,那么这样的“重点培养”方式就有缺陷。首先,投入上的失衡,使其他人才的正常成长相应地受到了制约。工作单位(不管是什么性质,企业、事业还是机关)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细胞,在资源上的质与量总是有一定限度的,投入高度集中在极少数人身上,那么其他人的配额就会减少。结果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公平竞争。其次,忽视了人才的特殊性。在我国,人才市场虽然已具雏形,但法律制度还不健全,人们的市场观念尚不完全成熟。所以,对一个“品牌人才”的“投入”和“产出”,用什么量化的标准来衡量?用什么有效的手段来约束投资者和受益者?投资者和受益者之间是不是契约关系?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管理者的投资就有冒险的成分,也必然会有后患。已经有事例说明,有些集中投入是没有依据的,是一种人为的资源浪费。

  可以说,只顾树品牌的人才培养方式是一种短期行为。人才培养与普通意义上的产品开发一样,不但要有拳头产品,也要多元化。只有培养出多方面的人才,形成一个结构合理、素质均衡、数量稳定的群体,各施所长,一个单位才会可持续发展。这样,一个“翟老师”走了,还有更多的“翟老师”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