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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等学校招收特长生加分规定出台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0-05-07

    依据市教委规定,参加文艺、科技、学科、体育项目竞赛并获得相应奖次,经学校推荐、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科室初审、再到市中招办会同市教委有关部门共同审批的初三毕业生可作为高级中等学校招收的特长生,并享受文化课(体育除外)每科加1分的奖励。

  文艺、科技推荐项目

  1999年6月至2000年5月之间举办的下列竞赛活动为文艺、科技特长生推荐项目:

  1.北京市第五届学生艺术节;2.北京市第七届学生合唱节;3.北京市第七届学生合唱节区县预赛;4.北京市中小学生小发明、小论文评比竞赛、生物百项竞赛;5.北京市中小学生航空、航海、车辆模型、无线电测向、业余电台竞赛;6.北京市中小学生电子技术竞赛。

  在上述项目中获得下列成绩的初三学生,可推荐为特长生:

  1.在市级竞赛中获得一二等奖或前六名者;2.在区县级竞赛中获得前三名者;3.获得上述成绩项目中,5人以下(含5人)的项目选报1人;5人以上的项目按20%的比例选报。

  时事知识推荐项目

  1999年9月至2000年5月之间,在市教委举办的北京市中学生“望杯”时事知识竞赛中获得一等奖的初三级学生可推荐为特长生。

  体育推荐项目

  1999年6月至2000年5月之间举办的下列竞赛(不含邀请赛、友谊赛和教学比赛)为体育特长生推荐项目。

  1.中小学生田径运动会;2.“金帆怀”足球、篮球、排球比赛;3.中小学生冬季长跑比赛;4.中小学生乒乓球比赛;5.中小学生游泳比赛;6.中小学生百队足球赛;7.传统项目学校田径、足球、篮球、棒球比赛;8.培养体育后备人才试点校田径比赛;9.受市教委、体委委托由市中小学体协举办的足球、篮球、排球、游泳、田径(专项)比赛。

  凡在上述项目市级竞赛中获得个人前六名的初三学生可推荐为特长生。

  凡在区县教委、教育局主办或与区县体委联合举办的上述竞赛项目和业余体校比赛、北京市青少年锦标赛下列项目中获得个人前三名的初三学生可推荐为特长生:

  足球、篮球、排球、棒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手球、举重、摔跤、柔道、自行车、武术、田径、体操、艺术体操、游泳、射击、击剑、射箭、皮划艇。

  凡在上述竞赛中获集体(球类)市级比赛的前三名、区县级比赛第一名的初三学生(按一个阵容人数选报)可推荐为特长生;但获得同类项目一次以上第一名的单位,只能报一个阵容的人数,其限额是:篮球5人;足球11人;排球6人;棒、垒球均为9人(乒乓球、羽毛球、射击等项目的团体,田径游泳等项目的接力不加分)。

  初中及以下学科竞赛活动一律停止,相应的加分政策亦行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