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于今年3月13日在香港高等法院开庭审理,3月24日审理结束。6月20日,香港高等法院钟安德大法官作出判决:法庭裁决原诉人中国青 少年发展基金会胜诉;被诉人赔偿原诉人损失港币350万元整;被诉人须付原诉人法律费用;有关利息,如双方未能同意,由法庭裁决。
     追溯到6年前的这个诉讼案,起因于1994年1月21日第202期香港《壹周刊》发表记者屈颖妍一篇题为《千里追查七千万元下落希望工程善款 失踪》的文章。文章暗示或隐含诽谤希望工程的实施管理机构中国青基会由于疏忽、或不胜任、或不诚实管理希望工程善款,导致巨额善款失踪、或未达到指定受益人、或被滥用。
     希望工程实施10年来,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华人的捐款占总捐款额18.42亿元的三分之一,来自香港的捐款就逾5亿元人民币,充分表达 了血浓于水的深厚情谊。但《壹周刊》的这篇报道使中国青基会社会公信度受到严重毁坏,当年来自香港和海外的捐款急剧下降。为此,中国 青基会于1994年6月27日正式向香港高等法院起诉《壹周刊》恶意诽谤希望工程,严重损害希望工程声誉,要求《壹周刊》赔偿因不实报道给 青基会和希望工程造成的严重损失。 尽管判决赔偿的数额远远低于中国青基会上诉时要求赔偿2300万元 的数目,但徐永光说,起诉《壹周刊》的第一目的是为希望工程讨回清白,这一目的已经实现,赔款数额是次要问题,青基会不准备对此继续 上诉,并且,这已是香港名誉赔偿案历史上赔偿的最高数额。徐永光同时还对香港法律制度的公正性给予了高度评价。
     对于这桩由媒体报道引发的官司,徐永光对今日到场的新闻界人士表示:舆论监督对于希望工程的成功,对于中国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是 不可缺少和至关重要的保证,真诚地希望新闻界的朋友对我们继续进行监督和批评。他特别强调,当然也包括《壹周刊》在内。
     通报会上,中国青基会还授权常年法律顾问发表郑重声明,重申未经中国青基会授权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使用希望工程名义举办 各类活动或进行宣传。只有中国青基会及其授权的省级希望工程实施机构为筹集、接受、管理和使用希望工程捐款的合法机构,除此以外,任 何机构和个人都无权受理希望工程捐款。 以救助贫困地区失学少年重返校园为宗旨的希望工程,是我国20世 纪90年代社会参与最广泛、最具影响的民间社会公益事业。中国青基会自1989年10月开始组织实施希望工程以来,到去年底,共接受海内外捐 款人民币18.42亿元,救助失学儿童230多万名,建设希望小学近8000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