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向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所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草案)》说明的第二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中国有五十六个民族,共有七十三种语言。三十个有文字的民族,共有五十五种现行文字。语言文字的应用现状与社会发展要求相比,存在滞后现象。规范语言文字只靠政策性文件,导致规范性差,权威性小。
提交审议的草案规定了普通话汉字的适用范围和主要调整对象。草案指出,本法调整的是社会交际行为。草案规定,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中,以政府行为和大众传媒、公共场合中以用语用字进行协调;对于个人使用语言文字只做引导,不做干涉。
草案指出,在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可以同时使用。
草案还指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人应由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者将给予处分或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