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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12看天下:美国解聘中小学教师的实践与启示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0-08-08

    美国制定了有关解聘教师的法律,尽管各州在具体条文的规定上存在差异,但通常使用的依据主要有三:不道德、不称职、不服众。

    一、 不道德 教育局有权解聘被指控为道德败坏或品行不良的教师。这是美国中小学解聘教师适用最为普遍的一个依据。教师不道德的范畴一般包括:(1)与异性学生之间的性行为。(2)与异性他人之间的不当性行为。(3)同性恋。(4)与学生之间性行为以外的不当行为。(5)对学生的人身鋢待。(6)课堂中的淫秽言行。(7)吸毒或酗酒。(8)欺诈或撒谎。(9)挪用学校经费等。

    二、 不称职 法院允许教育局使用较为宽泛的“不称职”概念。对不称职行为的一般理解为:(1)教学能力差。(2)班级管理部门善。(3)个性品质有缺陷。(4)身心不健康。

    三、 不服从 从实践上看,“不服从”大致包括:(1)擅离职守。(2)不执行课内教学及课外活动的有关规定。(3)不当体罚学生。(4)不当推荐或评价学生。(5)不合法地进行结社聚会活动。(6)无故指责上司。

    美国解聘中小学教师的司法依据对我们很有启示:

    一、 美国中小学校解聘教师的主要依据“不道德”、“不称职”、“不服从”,同样适用于我国国情。缺乏师德修养者不能为人师表,不能胜任教师工作的必然误人子弟。不服从分配,经常闹情绪的教师会成为害群之马,对于这“三不”有其一者,决不能心慈手软,姑息迁就。在这方面校长一不能畏权怕势,二不能顾亲恤友,更不能“见礼”心软。把不好这一关,错聘一人就有可能影响全校教师的情绪,造成不良后果。

    二、 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我国宪法及教师法等法律对教师进行聘任与解聘,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学校用人机制。严格依法办事,避免长官意志、武断专横,甚至以公报私,切实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把握聘任原则。实行聘任制应有一整套科学严谨的聘任规则。要充分考虑到教师的年龄结构、知识水平、教学能力、敬业精神、工作实绩和地域特点等,应全面周到,力求客观公正,避免主观片面和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