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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规定学校不得拒收残疾学生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0-12-08

    备受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的残疾人接受教育有了法规依据,记者昨日获悉,《陕西省实施〈残疾人教育条例〉办法》于日前发布施行。《办法》指出,残疾人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接受教育,各类学校不得拒绝招收残疾人学生。

    《办法》规定,普通学校(包括普通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应当招收具有适应普通班学习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也可以开设残疾儿童、少年教学班。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院应开设学前班,开展残疾儿童、少年的早期教育、早期康复。对因身体条件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采取其他形式进行义务教育。设区的市县应当设立残疾人高级中学和中等专业特殊教育学校(班);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区),应设立特殊教育中心学校或教学班;人口居住分散、边远地区的残疾儿童、少年可就近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限,与当地普通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相同。也可以适当放宽。学校根据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家庭的实际情况减收、免收杂费。贫困残疾学生优先享受助学金。普通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教育机构和高等院校不得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校学习。

    《办法》还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拒绝招收符合规定的残疾适龄学生入学的;无正当理由开除残疾学生的;对残疾学生侮辱、体罚、殴打的;挪用、侵占、贪污残疾人教育专项经费和物资的。对于后两项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