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内发生事故,如果是学校和老师的过错,应当由相应过错者承担责任;如果是学生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是不服从管理而发生事故,则应由学生自己负责。学生走出校门后而发生事故,甚至违法犯罪,应由学生自己负完全责任。假如要学校和教师承担责任,是不公平的,不合情理的,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学生的监护人是唯一的,即只能是学生的父母,这是法律的规定,不存在监护权转移的问题。学校不是以赢利为目的的,所以绝对不是商家和顾客的关系,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只能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吴言:先搞清楚什么是“学生”
    我认为,要确定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要先弄清楚什麽是学生。只有在学校受教育,或者参加由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的时候才是学生。走向社会他就是公民,回到家里他就是子女,坐车的时候他就是乘客,买东西的时候他就是顾客......就这麽简单。如果老师连他在学生以外的所作所为也要负责,那老师的概念也要重新定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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