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20日,在当地轰动一时的14岁少年抢劫案,河南省封丘县法院不公开进行了审理。庭审后,封丘县法院以抢劫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小郝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春季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小郝对在封丘县实验中学上学的学生翟某实施抢劫,抢走现金2元之后,又在城关镇健康路、封丘县一初中斜对面的胡同内,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多次抢走翟某现金36元。2001年11月中旬的一天,在县一初中附近小郝又见到翟某。他强行把翟某拖到一胡同内的空院里,对其毒打后索要现金50元,直到翟答应给其50元钱后,才将其放走。翟某害怕再被小郝抢劫,被迫转学。
     自2001年6月28日起,被告人小郝在县棉花厂家属院附近、县高中附近,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封丘县一初中学生苗某进行14次抢劫,共抢劫现金940元,价值366元的CD机一部,无奈苗某被迫转学。
     2001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小郝把实验中学学生刘某劫到县棉花厂附近,以暴力相威胁抢劫现金5元。2001年8月上旬一天晚上,小郝把同是中学生的刘某、王某、崔某劫持到健康路东边一胡同内,以暴力抢劫3人,劫得每人现金15元。
     2001年10月上旬的一天下午,小郝把一初中学生宿某骗到健康路东边的一胡同内,以暴力进行抢劫,因宿某身上无钱,次日下午迫于无奈给了小郝5元钱。2001年11月29日深夜,他再次要走宿某现金5元后,又将其劫持到一胡同内,拳打脚踢对宿某实施抢劫,直到宿某答应第二天给送50元钱后才将其放走。后宿某因害怕再被抢劫而被迫辍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庭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了解到被告人小郝之父翟某和其母郝某于1987年即被告人小郝出生后不久离婚。在被告人小郝的成长过程中,其生活、学习基本无人过问,被告人小郝经常不在家里居住,得不到父母及家庭的温暖和关怀,情绪波动起伏,退学后到处流浪,向其同学所要所抢之钱财,主要用于吃、住等生活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郝为生活所迫抢劫同学多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为打击一切刑事犯罪,依法保护教育感化未成年人,使其悔过自新,重新做人,依法对被告小郝减轻处罚,最后法庭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被告人小郝作出上述减轻处罚的有罪判决。
     一个14岁的花季少年,本该在父母的怀抱里无忧无虑,天真烂漫,但本案的被告历尽14年凄风苦雨,稚气未脱却被投进了监牢。刑罚其罪,小郝固然罪有应得,但追溯小郝的犯罪目的、违法根源,又不能不使人掩案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