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暑假,重庆信息技术专修学校(以下简称信息学校)在重庆市内各中学发放招生广告,称学生毕业后如达不到高考录取分数线,以考分高低按比例退还费用,其诱人的承诺使得众多学生趋之若鹜。同年8月30日,该学校与数十名学生签订了承诺性普通高中教学合同约定:信息学校负责学生普通高中三年的学习,学习期满、高考成绩达到高考录取分数线的,即认定信息学校完成了教学义务,信息学校不退还任何费用;高考成绩达不到高考录取分数线的,信息学校给予优惠在本校读大专;不愿在信息学校读大专的,信息学校按比例一次性退还费用;……信息学校还承诺从开学的第二学期起,每学期提取存款5万元交公证处专项保管,以此保障退费等问题。重庆市巴南区公证处对该合同进行了公证。
合同签订后,有72人进入信息学校读高中。1998年8月和1999年8月,信息学校两次迁址,最初入校的学生则三三两两地转学,到高三时只剩下49名;1999年12月,信息学校因自身原因停办,未完成约定的三年教学义务。信息学校也并未按约定提存款交公证处保管。
2000年1月,信息学校向重庆市巴南区教委申请将普通高中学生转入重庆39中,并与39中签订了委托协议,但39中很快发现信息学校和学生签订过承诺性合同的事实,不接收学生。随后,信息学校经巴南区教委同意,将学生整体转入重庆34中就读最后一学期,并报重庆市教委将学籍从信息学校整体转入34中。
2000年从信息学校转入34中的39名2000级普通高中学生参加了7月份的高考,有34人未上高考分数线,他们要求信息学校兑现合同中的约定,但遭到拒绝。19名学生家长(后有1人撤诉)因而将信息学校及相关责任人告上法庭。这起官司的被告多达6名:信息学校,投资开办信息学校的重庆三峡技术咨询服务中心,“中心”股东姚建崇、徐兰英、姚志成,重庆市巴南区公证处。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重庆市委员会因1997年8月经信息学校申请,同意作为信息学校主管单位(未参与经营管理与投资,只是挂名),而成为案件第三人。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4日受理了此案,由于原告众多,合议庭采取了合并审理、分别判决的方式。2002年5月15日、5月31日先后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签订教学合同等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争论焦点集中在两方面:一是转学时合同是否终止,被告信息学校称学生自己转学至34中就读,为此,原告与信息学校已终止了合同;二是高考分数线应该以何为准,原告学生认为应当以首次公布的一般本科录取分数线为标准,而被告信息学校称应当以补录最低分为准。
被告之一的重庆市巴南区公证处在法庭上辩称,公证行为属行政行为,公证处并非合同权利义务人,学生与信息学校履行合同发生纠纷,公证处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为此,不同意承担民事责任。
6月18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重庆信息技术专修学校向原告18名学生分别退还助学费、学费9200元、7100元、5000元,总额超过9.8万元;如到期不能履行此退费义务,则由被告重庆三峡技术咨询服务中心,被告姚建崇、被告徐兰英,第三人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重庆市委员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信息学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