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的李某是本市某中学初二学生。去年元旦后的一天上午,李某在学校的篮球场上,看到同学们正在打篮球,也要参加。但同学们觉得李某平时粗鲁又不讲理,还时常动手打人,便都对他不予理睬。李某顿觉没有面子,这时一名同学无意间笑了一下,李某以为是在嘲笑他,便打了两下对方的头,对方想马上离开,李某又冲上去把他绊倒在地。在倒地前,该同学本能地拉了一下李某的衣服,李某更加恼羞成怒,对着该同学的腹部狠狠地踹了一脚后扬长而去。该同学经长宁区中心医院诊断为外伤性脾破裂,构成重伤。
    法院判决后,李某悔恨地说,“我一脚踢掉4.6万元,代价实在是太大了,我要永远记住这个深刻的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