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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视学生及家长为“消费者”?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1-01-21

    在不久前的一次同学会上,刚上小学三年级的儿子,让杨先生丢了面子,前日,这位姓杨的个体老板来到报社询问,像他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起诉学校和老师。

    据他称,聚会时,老朋友们都带上了自己的孩子。在大人们的鼓励下,孩子们踊跃地为父母们表演了节目。杨先生的儿子小珂来了段诗歌朗诵。谁知一张口,怪腔怪调,夹杂郊县口音的“普通话”逗乐了大家,儿子哭着跑下台“罢演”,杨先生也在众人面前难堪之极。

    在家长会上,杨先生发现珂珂的班主任就操着一口流利的“椒盐普通话”,而孩子们由模仿到习惯,慢慢也学会了椒盐普通话,改也改不了啦。

    对此,杨先生很气愤,他说,我把孩子交给学校,期望学校能培养出合格的人才,孩子怪腔怪调的“普通话”,怎算“合格”。儿子那走调的普通话不仅招来哄笑和奚落,也给他今后的表达、交流带来困难,给他自信心带来打击。

    杨先生称,工厂出了废品,消费者可以拒绝接受,教育出了次品,他该向谁讨个说法呢?他和儿子受到的种种伤害,该由谁来赔偿呢?

    律师观点: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曾卫东律师称,目前全国尚无一例因教学质量、教学水平而状告学校、老师的案例。至于是否能将学生及家长视为“消费者”,这在法律界尚有很大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