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教师随意停课的现象在部分学校不同程度存在。有的教师把上课违纪或完不成作业的学生撵出课堂,令其“反省”。这些做法侵犯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是一种违法行为。
    学生受教育权是指在校学生,有接受教育、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权利。《宪法》第四十六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这些规定,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剥夺、限制公民的受教育权。《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学校有维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义务。《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使学生在品质、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
    教育部部长陈至立曾在全国教育法制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注重运用执法手段,保障素质教育的实施,各级教育部门要严格履行保护青少年和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法律职责,坚决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教育没有捷径可走。俗话说:“十年树木,百年树人”,讲的就是这个道理。用“停课”这种简单、粗暴的方法以求速度,这种急功近利的思想和做法是违犯法律规定的。作为教师,要把学生看成是自己的子女,允许他们犯错误,要用慈爱和宽容的心帮助、引导他们,特别是对待差生,应给予更多的指导和关怀,而不要动不动就拿出“停课”这个杀手锏。国家把教育摆在了优先发展的地位,发展教育必须靠法律来保障。依法执教,是对每一位教师的要求。保护学生受教育权,维护学生的人格尊严,是每一位教师应尽的职责。如果教师有违法行为,可能因此衍生出无数个小法盲。
    要从根本上杜绝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必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让教师带头学习教育法规,树立应有的法律意识,自觉纠正不法行为,对学生的受教育权和自己的义务有充分的认识,这样教师才能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保证学生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同时,基层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建立执法领导小组,一方面组织教师学习法律知识,一方面监督检查教育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