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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法律对你说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1-02-12

    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主要涉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内容。那么,对未成年人有哪些特殊的法律保护呢?

    一、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受到法律的保护

    隐私权不受侵犯是未成年人的一项特殊法定权利。可是在日常生活中,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往往容易被忽视。比如,沿海某市一家电视台曾详细报道云南省某县一名年仅16岁的少女,被拐骗到苏北某县卖给一名身有残疾的中年男子为妻,后经当地公安干警解救回归故里的新闻,详尽披露被拐骗云南少女的姓名、住址以及被拐骗的过程。去年,全国一些报刊披露了某地一名中年女干部,残酷虐待家中年仅15岁小保姆的劣迹,不厌其烦大篇幅淋漓尽致地报道这名小保姆受到虐待和折磨的具体细节。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像上述新闻媒体不加掩饰地披露被拐卖少女、被虐待小保姆受辱受折磨的详尽细节,容易引起她们身边熟识人的猜测、议论,从而影响她们今后的生活道路,实质上无意中侵犯了未成年人的稳私权,应当依法加以矫正。

    二、向未成年人传播不良精神文化产品是违法的

    充斥市场的一些格调不高的精神文化产品,时时出现在少年儿童的文娱消费之中,其“潜移默化”的危害性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密切关注。如在图书市场,一些内容荒诞的科幻、童话等类读物,不少是简单图画和低劣文字的组合,有的甚至带有色情成分。电子游戏是孩子们最喜爱的玩物,但令人担忧的是不少游戏卡带有色情、暴力情节,在游戏机室里,孩子们只要花上几元钱,就可以进行一次残酷的“战斗”,荧屏上不是魂斗乐,就是“梁山好汉”、“市井街霸”的拳头,有时还有不堪入目的色情镜头。试想,孩子们接受这种文化氛围的熏陶,将获得些什么东西。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5条规定:“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少年儿童精神文化消费应该健康有益、富有知识性、趣味性。

    三、未成年工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所谓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8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在16至18周岁年龄段的劳动者,就是法律所说的未成年工,他们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然而,有些地方的做法却每每与法律“撞车”,沿海某市去年底从外来务工人员中,评选“十佳打工者”,其中,一名年仅17岁打工仔的事迹,新闻媒体宣传为每天工作12个小时,从事的是成年人都难以承受的繁重体力劳动,为本市的高架桥工程作出特殊贡献。要知道此种做法本身就是违法的,再通过新闻媒介大肆渲染,则更是错上加错了。因为《劳动法》第64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同时,规定了对未成年工实行缩短工作时间。对照此规定,上述事例明显是违法的。

    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法庭审理中享有特殊权利

    前不久,苏北某市一个区法院少年庭审理一名15岁少年犯,该少年犯在不到一年时间采用撬门砸锁等手段偷盗行窃,在当地造成极坏影响。该市的一家晚报为抢头条新闻,引起轰动效应,在开庭前一天,以《少年飞贼,明日受审》为题,详尽报道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姓名、住址和犯罪过程,并且配发了照片。今年初,南方某市一家电视台在《法庭传真》栏目中现场直播该市法院审理的一少年流氓犯罪团伙的新闻。荧屏频频出现这伙少年犯罪团伙的10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镜头,同时,画外音将每一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年龄等情况,向观众作详尽的交代。殊不知,上述两种做法,法院和新闻媒体均违反了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2款规定:“14岁以上未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2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五、造成未成年人团体被动吸烟;动员未成年人抢险救灾是违法的

    在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吸烟,造成未成年人被动吸烟是一种违法行为,往往被人们所忽视。比如,某地举办一次关心下一代摄影展,荣获一等奖的是一幅一名老干部深入到某中学,在学生寝室里向10多名中学生忆往事、讲传统的摄影作品。照片上这名老干部与中学生们谈笑风生,其乐融融,可这名老干部的嘴角上却叼着一袋冒着袅袅青丝的旱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7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在消防、灭火、防洪、排涝等抢险救灾活动中,一些地方和学校往往对少年儿童进行舍死救灾的正面宣传。如前些年新闻媒体宣传少年救火英雄,不注意口径和分寸,采取鼓励的口吻,结果使得一些未成年人纷纷仿效,造成牺牲。对此,《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尽管未作出具体规定,但国家《森林防火条例》第23条明确规定:“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儿童参加。因此,片面宣传鼓励未成年人参加抢险救灾是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也是不利于社会、学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