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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无依据处罚学生构成名誉侵权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1-03-20

    江油祝女士问:我女儿在读中学,学校规定考试作弊的要当场警告,没收考卷,作零分处理。去年考试时,当时并没有警告没收考卷,却在考后一周以考试作弊为由处以留校查看处分,使我女儿离家出走。学校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

    信都律师事务所叶兆进律师答:确定学校一方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关键在该学生在考试中是否有作弊的行为。学校认定该学生有作弊行为,根据不足。理由是如果作弊,监考教师必然要进行警告,没收考卷,并作零分的批注。现这些证据一个也没有,就认定该生考试作弊,显然没有事实根据。

    没有考试作弊的行为,或者虽有作弊可能而没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即给予学生以考试作弊的纪律处分,应当是构成侵害名誉权的。首先,学生考试作弊是严重违反学校纪律的行为,应当受到较为严厉的纪律处分,如果没有作弊的行为而被处以作弊的纪律处分,显然违背事实真相,使无辜的学生被指责为作弊,这就具备了侵害名誉权的诽谤行为的要件。其次,校方的这种诽谤行为使得该学生的社会评价降低,使其名誉受到贬损,造成受害人离家出走的严重后果,构成了侵害名誉权的事实要件。第三,学校方的纪律处分决定是公开作出的,这种决定一经作出,就使第三人知悉,具备了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内容须为“公示”的要求。据此,可以确认学校方侵害了该学生的名誉权,学校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