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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抓共管护“明天”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1999-06-29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周强,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重要意义及如何贯彻落实,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周强说,多年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国青少年教育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未成年人犯罪率在世界上一直是比较低的。但是,由于消极因素和不良环境的影响,这些年我国未成年人出现犯罪率上升、犯罪年龄下降的明显趋势,令人担忧。着眼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着眼于中华民族21世纪的振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出台是十分必要的,是非常及时的。这部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牵头起草的,团中央参与了起草工作,去年4月26日,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审议,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持下,广泛征求了各地和中央各部门的意见。这部法律的通过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民族未来和下一代的高度关怀。

  周强介绍,这部法8章57条,作出了方方面面的规定。其中最核心的就是强化了各级政府、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和家庭、学校、社区等社会各方面的责任。这方面的条款约占总条款的三分之二左右。这是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的关键所在。对共青团来说,也作出了一些重要规定。如第8条,规定共青团、少先队应当结合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第11条,规定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应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第41条,规定未成年人受到家庭等方面侵害时,可以向共青团、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请求保护,被请求的组织应当接受并视情况采取救助措施。这是全国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的法律武器,我们应当高度重视。

  记者请周强谈谈如何贯彻落实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周强认为,应当抓好四个关键环节。

  一是下大力气依法整治好社会环境特别是文化环境、社区环境。现在这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一本坏书、一张黄色VCD甚至几处酒吧、录像厅的不良影响,就能使一个孩子堕入犯罪深渊,这方面的案例屡有发生,教训非常沉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此作出了许多禁止性和惩处性规定。这个问题也是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审议草案时议论最多、关注最多的问题。我们建议有关方面长期坚持开展扫黄扫非斗争,严格影视管理和净化各类市场环境,切实抓出成效。在这方面,共青团也要有所作为。当前正在开展的“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就是一个尝试。“青少年维权岗”活动要在公、检、法、司和工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各有关领域普遍开展,发挥其保护未成年人和预防犯罪的积极作用。同时,要把这些工作与创建“青年文明社区”结合起来,努力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的社区环境。

  二是抓好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品行教育。邓小平同志强调“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战略思想。事实证明,只要教育工作抓好了、抓实了,就能使绝大多数未成年人拒绝侵蚀、抵御犯罪。《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强调教育从小抓起,并设专章规定各方面的教育责任,是很有见地和分量的,是治本之策。共青团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增强广大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自尊观念、荣辱观念和辨别是非的能力,积极抵御犯罪。

  三是加强对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专设“自我防范”一章。这是十分重要的一章。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他们的自我防范能力,可以更好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遭受犯罪的侵害,避免悲剧的发生。前不久我到北京市举办的“星光青春自护营”参观,受到很大启发。这个“自护营”给未成年人具体讲怎样认识社会、怎样拒绝诱惑、怎样防范侵害等,并进行心理素质和临界处事能力的训练。这样的教育能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预防犯罪。所以活动一开展,就引起很大社会反响,家长和未成年人纷纷报名参加。这个做法值得各地团组织借鉴和推广。

  四是积极做好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帮教和挽救工作。对他们,关键是做到不歧视、不嫌弃,一视同仁,多加关爱。这不仅能够教育、挽救一批接近犯罪边缘的未成年人,也能使一批已犯罪的未成年人今后不再重新犯罪。近年来各级团组织在这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如有的地方团组织实施的“金不换”工程,要长期坚持,要与社会各界一道,为他们复学、升学、就业提供实实在在的帮助,使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重新扬起生活之舟的风帆。

  周强指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制定,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法制化的又一重要体现,他最后强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能否顺利实施,关键在于全社会齐抓共管。各级共青团组织要组织动员广大团员青年大力宣传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促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用青春和爱心托起中华民族希望的“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