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落榜状告学校
为此小黄以武汉大学“侵犯其攻读博士学位权利”,将武汉大学告上了法庭。
5月10日,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武汉大学不录取他没有错。
对于这一判决,小黄当庭表示不服判决要上诉。
1995年,小黄向武汉大学提出申请报考该校哲学博士,学校同意其报考并发放了准考证。小黄初试以478分的总成绩名列众多报考该专业考生之首,复试成绩同样是第一。
最终学校录取了比小黄成绩低18分的另外一名考生,小黄落了榜。
学校对此的解释是,1987年考入武汉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的小黄,在1990年临近毕业时,因生活不检点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而被学校勒令退学。因而政审没有通过。
小黄不服并多次向学校和哲学院提出申诉却未果。1998年湖北省一位副省长在他的申诉信上批示武汉大学“按国家政策办”,武汉大学让其随98级博士生“跟读”,但没有正式的学籍。
去年9月,参加了学位课程考试并即将修完全部博士课程的小黄,再次向学校提出申诉,要求解决博士学籍未果。
去年12月底,他一纸诉状将武汉大学告上了法庭。
学校辩称此举合法
武汉大学有关方面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均表示,武汉大学不录取小黄是按国家的政策行事,是“择优录取”的结果,是合法的。
武汉大学有关人士说,黄1990年因生活不检点,违反普通高校学生管理条例,当年11月29日受到勒令退学处分。
而1982年教育部颁发的《关于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暂行规定》中称“录取博士生,一定要严格掌握标准,坚持质量第一,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确保质量,宁缺勿滥,由指导老师提出初步录取意见,经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校长批准,最终确定录取名单。”
据此,在1995年博士生录取时,学校认为虽然其考分高出另外一名考生18分之多,但比较两考生的综合素质特别是德行方面,另外一名考生更为优异,最终按“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这位考生,而具有合法性,学校决定不予录取黄是完全正确的。
考生自称符合条件
小黄认为自己完全符合博士生的录取条件,武汉大学此举是真正违背了“择优录取”的原则。
他提出,如果当时武大认为自己不符合博士生的报考条件,就不应该发给自己准考证,允许自己参加博士生考试,学校当时没有反对他参加考试,就说明他符合博士生的条件,考试成绩优秀却没有被录取,说明“择优录取”的规定并没有得到真正执行。
据小黄介绍,他所报考的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哲学系教授雍涛曾给学校出具材料,认为小黄过去虽然犯过错误但已改正,且其考博成绩第一,才华突出,符合录取条件,建议学校给予录取;而武汉大学另外一位教授李南熏也给武汉大学领导写信建议学校录取小黄。
如何界定“择优录取”
武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黄未被录取为博士生,是武汉大学依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坚持录取原则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因而法院驳回小黄的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100元的诉讼费。小黄当庭表示不服判决要上诉。
这场官司的最终结果如何,只能由法院最终来裁定,我们不得而知,但这场学籍诉争给学校和考生们提出了几个今后将无法回避的难题:“择优录取”的具体标准究竟是什么,成绩优秀与品德优秀的关系该怎么摆,又由谁来界定,一个人受过处分后还有没有报考更高的学历权利,是多少年内不能报考还是永远不能报考?现行的法律法规均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