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内容列表:
乌鲁木齐市民状告学校教育不当使其精神分裂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1-06-13

  新疆新闻网乌鲁木齐消息:今年23岁的王文广将其母校——乌鲁木齐市八一中学告上了法庭。日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王文广诉称,1991年,杨华任乌鲁木齐市八一中学初一班班主任时,王文广在杨华班上。1994年11月,杨华以王文广未完成作业、迟到为由,在课堂上用言语讽刺、挖苦王文广,并当众掴王文广耳光,并罚其面壁。之后,王文广的同学又对王文广进行敲诈,并用铁锹追砍王文广,后杨华又强迫王文广退学,致使性格内向的王文广自尊心受到伤害,思想压抑,先后四次被送进精神病院,并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为此,王文广的父母一直找校方协商,但校方不给全面解决。原告方认为,王文广的精神分裂症是由杨华不当的教学行为造成的,而事情发生在学校,学校对此事应负全部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生活费24984元人民币,赔偿医疗和其它相关费用7737.09元。

  而原告的班主任杨华告诉记者,王文广上初二时就开始无矿旷课,并经常不做作业,杨华多次与王文广的父亲联系,但其家长均不配合。到了初三,王文广旷课次数越来越多,在半个学期之内,就旷课达149节。而学校教导处当年规定,学生无矿旷课达49节,按自动退学处理,杨华便如实向学校做了汇报。

  采访中杨华说,自己对王文广从没有恶语伤害、面壁罚站过,她认为王文广以其教育行为不当而将八一中学告上法庭没有事实根据。

  被告八一中学委托代理人保卫科科长张满昌告诉记者,保卫科曾在1998年3月组成调查组调查此事。他们了解到杨华当众打王文广耳光、恐吓他并让其面壁的行为并不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