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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质量能否投诉?消协答复称学生不是消费者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1-07-18

  本报海口7月18日讯 报名参加英语培训的应先生,因对授课老师语音不准不满意,且学校没有其它适合课程,决定退出培训,但当他向学校提出退回所交学费时,遭到拒绝。当应先生投诉到消费者协会时,得到的答复却是学生不是消费者。

  据了解,今年2月16日,应先生到海南英特外语学校准备报名参加成人英语培训。结合自己的英语水平,应先生选择了口语B班,并在交了一学期的学费650元后,填写了报名表。 之后,他来到教室,试听了一段时间的课程,发觉授课的菲律宾籍教师语音不准,于是他不想听课,便向学校反映。

  学校接待人员在听了他的反映后说,下学期将调整老师,让他办理延期上课手续。他说,当时工作人员要求他在延期理由一栏上填写“因工作忙”,他未多想就填上了。

  5月1日,学校通知应先生再去上课。然而等他去后却发现教师并未换,于是应先生再次提出退学要求。学校有关人员则表示请他等等,并告诉他,口语高级班是英籍口语老师,希望他7月1日上口语高级班。

  到了7月1日,应先生经过考虑后认为自己的英语水平不适合上口语高级班,而学校没有其它适合他的课程,便向学校提出退学退款要求。这时学校有关人员称,未上课是应先生自己的原因,而且报名表上明确印有不退款的条款,拒绝了应先生的退款要求。

  不服学校的说法和做法,应先生拨通了12315投诉热线,一天后,新华区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答复他说,经与这个外语学校联系,学校答复说,学生不是消费者,此类问题不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畴,属于教育法调整范畴。

  17日上午,记者就应先生所反映的因不满意教师授课质量而提出退学退款未果的事,电话采访了新华区消费者协会。该协会余小姐告诉记者,目前该协会尚未处理过此类投诉。她说,这类投诉一般应到教育部门,因为投诉教育质量问题,作为消费者协会来说很难认定,而通过教育部门来认定相应就容易得多。当记者问到学生是否属于消费者时,余小姐表示,学生虽说也是消费者,但投诉教师授课质量问题,消费者应该举证,不能凭口头说,这样的话,给投诉及处理都带来一定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