乍一看,乡镇政府的做法不仅无可厚非,而且还值得大加褒扬。因其这样做既表明家长侵害孩子的受教育权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对广大家长进行了一次深刻的普法教育,同时,也向社会展示了当地政府重视教育关注民生的良苦用心。但是,当地政府是依什么法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履行监护义务的家长的呢?人民法院又是依何种诉讼程序来审理该案的呢?笔者对这一“官告民”案所适用的法律程序存有疑问。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受理案件可分别适用三种诉讼程序,即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就“官告民”案而言,因不涉及犯罪问题,其显然不属于刑事案件,故不适用刑事诉讼程序。那么,就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直接对管理相对人的起诉,能否适用行政诉讼程序或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呢?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通常所指的“民告官”,因为行政诉讼的实质就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审查和判断。而从报道的情况看,“官告民”案中并未见到乡镇政府已对家长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既然行政权尚未行使和出现,那么行政诉讼程序也就无法启动。
那么,“官告民”案能否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可见,作为法人的政府同公民之间若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同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加以解决。而“官告民”案中乡镇政府法人与家长并未有财产和人身方面的纠纷,因此,乡镇政府直接到法院起诉学生家长不符合民事诉讼程序。
乡镇政府到底咋管才合法呢?其实这在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已有明确规定,该细则第四十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监护人就学。同时,细则第四十三条又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即乡镇政府应先行使行政权,若家长对行政处罚或复议决定不服,才有可能介入司法程序。
不管“官告民”的初衷是否美好,也不管该案的审理是否实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在提倡依法治国的今天,只要是不依法办事的做法,我们都不应该提倡。即使有良好的愿望,也取得了一时的成效,如果我们不切实地依法办事,从我们的整个法治进程来看,那也是得不偿失的。
(作者单位:中南政法学院研究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