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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经济学讲“教育不是消费”的道理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1-10-08

     最近,关于接受教育是不是消费行为的争论如火如荼。9月24日苏中杰先生在“青年话题”版发表《“教育消费说”当慎》一文,批评“教育是消费”的观点。但是,苏中杰先生片面强调教育的社会性和公益性,并以之作为自己理论的依据,回避从经济学上来探讨这个问题,整个论证过程显得很不充分。实际上,“教育不是消费”从经济学意义上也是完全讲得清楚的。

     一、为什么说受教育者不是消费者?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以价值为基础进行等价交换。等价交换,是商品和劳务流通过程中的基本原则。而现在的问题是:交学费和接受教育服务是等价交换吗?答案很简单:不是。

     研究表明,每个大学生在大学里学习1年需要消耗的物资和劳务价值总和约3万元,而目前每个大学生每年缴纳的学费在3000~5000元之间。有理由相信,大学生每年缴纳的学费远低于其从学校获得服务的价值。如果硬要说接受教育是一种消费行为,恐怕首先大学校方不会买账。学生和学校之间不存在等价的商品交换关系,学生不能像普通的消费者那样向学校主张消费者权利。

     二、为什么学生还要交学费?

     毋庸置疑,大学教育具有社会性和公益性。培养大学生有利于提高国民素质,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文明,是利国利民的好事,受益的也必将是整个社会,而不仅仅是大学生本人及其家庭。因此,由国家出钱来办大学是合情合理的。

     现在的问题是,国家办大学的钱从哪里来?答案很简单:当然从国家财政中来,从纳税人那里来。几乎所有的国家公民都是纳税人。那么,是不是所有纳税人的子女都可以上大学呢?据估计,我国目前应届高中毕业生的毛录取率已接近70%,但实际上应届高中毕业生只占其同龄人总数的10%左右,也就是说,只有极小部分纳税人的子女(占适龄人口的7%)能够上大学。因此,大学生作为高等教育的直接受益者,其家庭向学校再缴纳一定数额的学费也是合情合理的。总不能让那些没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的家庭把国家办大学的钱一齐出了吧?大学生缴纳适当的学费,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

     三、教师上课迟到早退怎么办?

     据称一名大学生对老师说:“你上课经常迟到、早退,是对我们这些教育消费者权利的侵害。”法学家则把受教育者看作消费者,企图使用《消法》来维护学生权利,用心不可谓不好。但是,由刚才的分析可知,用《消法》来调整学生与教师的关系站不住脚,难以令人信服。

     那么,教师上课迟到、早退怎么办呢?很简单,校方使用国家财政拨给的教育经费办学,就应该对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学生负责,为学生提供适当的教学服务。教师作为校方聘请的教学人员,与校方是劳动雇佣关系,二者之间签订有劳动合同。如果教师不适当地履行义务,校方即可与之解除合同,将其解雇。学生如果遇到教师有迟到、早退等不认真履行职务的行为,完全可以依据《教师法》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