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南山分校的做法很不妥当,有违法理,更不合情理。
     在对南山分校的“特别关爱工程”进行具体评价之前,笔者想依法分析一下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时下存在一种认为学校是学生法定监护人的错误说法,南山分校的做法就与这种错误认识有很大关系。笔者还注意到12月17日“青年话题”版刊登了成彪的一篇文章,称大学是大学生的监护人,这更是错得离谱。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正常人年满18岁或者年满16岁并自立谋生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神志不正常的成年人以及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只有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监护人。对于未成年学生而言,法定监护人一般就是自己的父母;如果父母没有监护能力,则由其他近亲属担任;再其次则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以及民政部门担任。学校及其教师不在法定监护人之列,他们只能在法定监护人的委托授权下成为暂时性的委托监护人。
     学校及教师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的管理者,负有为维护正常秩序、实现教育目的而约束管理学生行为的职责,也有一定的保护在校学生人身、财产等权益不收非法侵害的义务。但学校及教师作为管理者与经营者的责任与监护人的责任是不能等同的,监护人的责任要严格得多。而且更重要的是,监护人是学生的法定的当然代理人,监护人代理学生进行一切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而学校及其教师没有这种职责,也没有代理学生进行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的权力。
     南山分校让未成年中学生与老师签约使老师取得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地位的做法是不合法的。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学生无权签订委托监护合同。只有其法定监护人才能与老师签订委托监护合同,而且此时老师也仅仅是委托监护人,不是法定监护人,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可以随时撤消委托。另外,当需要代理学生进行诉讼活动时,“代理家长”的代理人资格同样要以法定监护人的明确授权为前提,才能为法院所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