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道民代表说,首先目前多数法院是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少年合议庭,由于审判力量相对不足,无形中影响了对少年犯的跟踪帮教工作。其次是由于受机构编制的限制,一些法院的少年法庭撤销了,使少年法庭工作出现了滑坡。三是一些法院领导对少年法庭工作重视不够,使其显得可有可无。四是从事少年审判工作的法官调动频繁,很难造就一支经验丰富的法官队伍。
     据李道民代表介绍,建立专门的少年审判机构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主要潮流。我国已先后加入《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等涉及少年保护的国际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要求每个成员国在司法管辖范围内制订一套专门适用于少年的法律、规则和规定,并建立授权实施少年司法的机构和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