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此类现象在南宁市不少中小学校都有,许多学校附近的商店店主与学生有过赊账交易,有的学生甚至赊账达数百上千元。南宁市明秀小区的一位老师在对该校四年级以下的学生调查后发现,约有一半学生有过赊账购物的行为。
9月23日,笔者就此采访了广西北斗律师事务所莫远锋律师,莫律师指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因此这一部分小学生的赊账行为是无效行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一般而言,满10周岁的小学生应该认识到赊账购物最后是要付钱的,所以这部分小学生的赊账行为应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