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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给小学生赊账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1999-09-27

今年秋季小学新学期注册之日,家住南宁市江南路西二里的李某欲带读四年级的儿子去江南小学注册,儿子却不愿意父亲跟去,坚持要自己拿钱到学校注册。经李某耐心开导,才知道儿子的反常表现是因他上学期曾在学校附近的一家商店赊账买东西,欠下了近100元钱的债,店主把结账的日期定在了新学期注册这一天。李某的儿子本想拿学费去顶账,然后骗父母说“学费丢了”,再要一笔钱去交学费。

  据了解,此类现象在南宁市不少中小学校都有,许多学校附近的商店店主与学生有过赊账交易,有的学生甚至赊账达数百上千元。南宁市明秀小区的一位老师在对该校四年级以下的学生调查后发现,约有一半学生有过赊账购物的行为。

  9月23日,笔者就此采访了广西北斗律师事务所莫远锋律师,莫律师指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因此这一部分小学生的赊账行为是无效行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一般而言,满10周岁的小学生应该认识到赊账购物最后是要付钱的,所以这部分小学生的赊账行为应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