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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将有法可依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2-06-25

  综合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 我国将通过立法积极推动民办教育的发展。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向常委会提交议案,提请审议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在今天开始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汪家就草案作了说明。

  关于法律调整范围,汪家说,对民办教育的界定,要从举办者、经费来源、服务对象和范围三个方面来综合判断。举办民办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主体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除了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和警察机关等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可以举办民办学校;民办学校的办学经费主要来源于举办者从社会自筹的资金;民办学校服务的对象和范围是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教学活动,而不包括那些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面向自身职工举办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关于中外合作办学,则没有纳入本法的调整范围,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制定有关规定。

  我国将通过立法手段,从6个方面对民办学校进行扶持和奖励,以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

  这6个方面包括:各级政府可设专项资金,用以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各级政府可以采取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来扶持民办学校;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民办学校享受同公办学校同等的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中小学,国家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新建、扩建民办学校,政府应当按公益事业用地的有关规定予以优惠。

  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规定,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允许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但不得牟取暴利。

  针对民办学校资产的实际情况,草案将民办学校产权认定为: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属于举办者所有;民办学校中的国有资产投入部分属于国家所有;民办教育受赠的资产属于学校所有;校产的增值部分,其中国家允许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的部分归举办者,其余增值部分的产权归学校所有。草案还规定“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投入者享有其投入资产的所有权,但在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投入者对其投入资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和管理权是相分离的;学校在存续期间享有校产使用权和管理权;举办者个人的财产应与投入学校的财产相分离,不得用校产从事与教育无关的活动;学校财产的增值,只有一部分通过合理回报的方式归属举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