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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权利从制度开始 关注《民办教育促进法》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2-08-16

    “我已经习惯了那种异样的目光。”湖北某民办大学学生陈兆飞平静地对记者说。今年夏天,在武汉人才济济的就业市场上,小陈向那些挑剔的招聘单位亮出的“标签”有些尴尬:民办大学生。   

    读了4年大学,小陈一直不知道该怎样向别人讲清楚学校的地址,他自己也感到困惑:想不到自己读的是所“流浪大学”。学校从租到建,整体搬迁过3次。每搬一次,学校就滚大一些,终于发展到今天拥有50个专职管理干部、220多个教师、在校学生近1000人的规模。     

    仅仅为了获得一种空泛的认同,小陈他们常常要付出比公办大学学生更多的努力和代价。     

    据悉,解决民办教育的地位问题,是本次《民办教育促进法》立法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汪家镠在向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作说明时解释说,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就其性质和目标而言,是共同的。     

    为此,《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同时,《草案》对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的平等权利做了规定。《草案》还在多项条款中给了民办学校在学校管理体制的确定、机构的设置、学校法定代表人的确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校长和教职工的选聘、工资待遇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     

    有专家指出,从目前现状看,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关系问题不清,使民办教育长期处于配角的地位,并在学生升学就业、教师待遇等许多方面受到一定程度的歧视,是制约和束缚民办教育发展的一个主要原因。因此,着眼长远,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亟需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依法行政、依法办学的良好环境。     

    “希望我们能和公立大学沐浴相同的阳光。”记者在采访一些民办学校的董事长和校长时,他们大都很快便进入一种“悲壮的殉道者”角色。但事后,他们总是再三叮嘱,千万不要太尖锐。在这些民办学校校长中,有不少曾担任过公办学校的校长。同样是校长,但遭遇不一样,以前处处受尊重,现在处处看人脸色。     

    从民办学校角度来看,其面对的行政部门涉及教育、劳动、民政、工商、税务、公安等方方面面。不管是行政部门还是民办学校办学者,都站在自己的立场对混乱的政策作出各自的解读。中国民办教育的现实是“政出多门”和“政出无门”并存。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有一所民办中学由于与主管部门“持久战”,他们的武器是《教育法》和《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法规文件,内中条文烂熟于胸。在唇枪舌剑中,教育行政部门屡屡败北。时间一长,教育官员们也开始仔细研读法规。记者在采访时,发现双方拿出的《条例》已经磨出了毛边。     

    “政出多门”现象在税收问题上尤其明显,目前民办教育界反映比较强烈的一个问题是营业税。     

    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税务部门对于民办学校征税的态度是,学历教育免征,非学历的不免。有些地方甚至采取强制措施对某些民办学校征税。教育部门认为,这种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根据国务院《中国教育发展纲要》规定,民办学校在税收、贷款方面,享有和公办学校同等权利。但这仅仅是规定,只有在正式法律出台后,才对税务部门有约束力。     

    求职屡屡碰壁的小陈对记者说:“我们是被人遗忘的群体,我们习惯了被忽略。我就不懂,国家鼓励发展民办教育,为什么在发放文凭和就业上,却表现出明显的歧视?”     

    现在,小陈决定静下心来猛攻“高自考”(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虽然他知道,这种相当于另一场高考的考试内容,并不见得能给自身带来多少技能或知识上的实质性提高,但他们别无选择。“我们没有光环,一切得靠自己。”     

    全国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教育部总督学顾问柳斌认为,《草案》解决了民办学校的“国民待遇”。只有维护了民办教育的地位和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才能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     

    尽管我们现在看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还只是《草案》,此后的人大常委会还要继续进行审议、讨论和修改,一切还是未定之数。但从对《草案》的大致解读和分析中,我们还是能感受到此次民办教育立法的一些思路和要点。     

    20年来,我国民办教育发展得很快,他们踉踉跄跄,却始终保持着前行的姿态。来自这个边缘群体的探索,正以其渐进的变革足音,催生着中国教育体制的裂变。让我们从观念开始,从制度开始,把充满敬意的目光投向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