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华爱子影视教育促进会与北京市少年犯管教所育新培训学校达成协议,影视促进会从今年10月到明年10月,每日为育新学校提供一部有益于学员心理健康的优秀影片。少年犯们第一次观看了影片《下一辈子还做母子》。
1999年6月28日,江泽民主席签发第17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有人曾这样比喻:“家庭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第一道水龙头,必须拧紧。”假使由于家长教养不当,未拧紧的第一道水龙头出现“漏水”,“堵漏补就”的责任就义不容辞地落在既教书又育人的“第二屏障”———学校身上。因为,孩子社会化人格形成的关键是教育,而学校教育比重最大。
然而现实并非如此,在一些学校,失足少年被视为“洪水猛兽”,把升学率追到最高、把犯罪率(指标)压到最低的短视目标,使他们想出种种校规、校纪把失足孩子或轰出门外或拒之门外(当然责任不全在学校本身)。
《未成年人保护法》早就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然而执行效果并不理想。
可惜的是,此次颁布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该法条仍未作硬性规定,对“歧视者”仍没有处罚细则,人们不禁担心:
一份对八省市青少年违法犯罪情况的抽样调查表明,在2000名违法犯罪人员中,辍学、逃学的占90%以上。
北京市少年犯管教所对在押少年犯所做的一项调查表明,捕前结交“误友”、加入不良群体是导致犯罪的主要根源之一。而加入不良群体的时间,“辍学以后”占到首位。
坐在我们面前的晓程,文雅、沉稳,看上去甚至有些书卷气。如果不是在有高墙铁网的北京市少年犯管教所的接待室里见到他,很难把他和少年犯几个字联系起来。但他确实是一个盗窃机动车犯罪团伙的主犯,刑期高达5年,进少管所时才15岁半。
晓程的“犯事”缘于辍学,一年前他流失于社会,一年后他进了监狱。但他辍学前确实曾是一个好孩子。
在北京某区就读初二的晓程,当时担任班长兼生物课代表。期中考试前,班主任搞了一次模拟考试,晓程便被老师请来帮助阅卷。这时,班上几个平时很要好的哥们儿发现机会来了,便让他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修改答案,补答试卷……晓程的徇私舞弊被老师当场发现了。在反复的说教后,刚刚步入教师队伍没几年的男老师又说了一句激将的话:“既然说你什么都不听,有本事你就干脆别来上学了,从明天起,你就在家呆着得了。”
本是一句赌气的话,却被脸皮极薄、好钻牛角的晓程记在心里。他很快决定不再上学,无论是班主任劝、家长劝,还是校领导劝,他就是不愿再迈进校门一步。
不知学校是按什么口径处理以及向上级汇报晓程从学校流失这件事的,反正晓程辍学是头一年11月份的事。
在家闲着无事,他便跟着家人学会了开车。这时社会上一个20多岁的青年与他交上了“朋友”。一天傍晚,这位朋友口称做生意赔了17000元,让晓程帮着他“开”辆车弄到河北卖了。从晚上8点到凌晨3点,他们先后盗窃了212吉普及昌河、松花江面包共7辆;每次都是有人把车门撬开后,再叫晓程把车开到一个地方。当最后“大哥”遥控晓程把车开到河北一带时,道路安全检查站的工作人员发现了问题,巡警开车追了上来。
由于“大哥”闻讯后负案在逃,盗来的车又是由晓程开着,他无疑成了主犯。这时的他刚满15岁,从学校流失整一年。
玻璃脏了,怎么办呢?把它拆下来扔到墙外边去。墙里边干净了,可脏玻璃还在———这样的“打扫卫生”在一些学校中被视为“聪明”的做法。不违规、不犯法。
本市某中学一个高中生,曾6次偷盗自行车,被公安机关收审。学校听说此事赶到派出所,向民警证明该生如何在校表现一贯良好,回去后可以继续教育。派出所对该生教育了一顿后让学校将人领回、未再追究。该生回校后,学校与学生家长“交换意见”:因为学校做了工作,公安机关才没有进一步追究你孩子的刑事责任,学校给你孩子抹去了一个一生中的污点。你也将孩子领回家去吧。家长还挺感激学校的,办理了退学手续。
这样一来,该生的偷盗罪就不存在了,学校也就免去了一个犯罪率。都变“干净”了。
这个学生离开学校到社会上没有半年,老毛病又犯了,这回又被公安机关抓住了,要判刑,可这回跟学校没关系了。因为他不是在校生,属“社会闲散人员”。
玻璃脏了,怎么办?把它拆下来扔到墙外边去。墙里边干净了,可脏玻璃还在,而且躺在别人的院子里———那跟我可没关系了。
把有问题的学生轰出校园,以此来“清洁”校园,这是多么地有悖于教师的职业道德!这样的“打扫卫生”在一些学校中被视为“聪明”的做法。不违规,不犯法。
北京市育华中学(即西城工读学校)教导处教师吴刚告诉记者,工读学校本来是招收“双差生”的,即学习成绩和行为思想两方面都存在问题的学生才应送到他们这里。可现在经常有纯智力差的学生被所在学校要求往他们这里送,被工读学校拒绝了。吴刚说:这不符合我们的招生原则。一个只是智力有些问题的学生,不应因学校考虑升学率等问题,把他们推到我们这里毕竟在思想行为上存在问题的孩子中间,这对他们不公平。
据了解,自从小学升中学采取电脑派位制方式后,一些原来教学质量不错、原本接收不到“差生”的学校也会被电脑“派”进一些“坏孩子”来。怎么办?为了“保证良好教学形象”,不把自己学校的分数拉下去,一些学校解决这个“棘手”问题的方式就是“甩包袱”———想方设法把他们推到工读学校去。
负责西城、宣武两区工读生招收工作的育华中学,正常情况下,一般一个普通学校平均每年也就一两个工读生名额,可是最近,竟然出现了一个学校一次就想往这里送五六个学生的情况。几年前,工读学校还曾设过初一年级,后来发现,有的学校初一开学没几天,就把孩子送到他们这里。没别的办法,他们后来只得取消了初一,目的是让那些普通学校无论如何也得尝试着教育一年。
对青少年犯罪,我国的审判原则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一项统计数字表明,对犯罪青少年判“实刑”还是判“缓刑”,对其后来人生之路的影响差异很大:缓刑的重新犯罪率为0.8%,实刑的重新犯罪率高达10%。因为孩子一旦进去,将打上终生的烙印。
但是“判缓”还是“判实”不取决于法官的一厢情愿。“判实”有少管所接着;“判缓”呢?就得有人把孩子接过去———首当其冲就是得让孩子有学上,于是学校愿不愿意“接着”,就成了法官们量刑时很重要的一个参考因素。
海淀区法院少年法庭的法官,全国十大优秀法官尚秀云已在少年法庭工作了10年,一共给174个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判了缓刑,他们当中后来有14人考上了大学,1人考上研究生。
尚法官告诉记者:每次在准备给这些孩子判缓刑的时候,她都先要去学校做大量的工作,甚至不惜给学校立下“保证”。因为学校通常的做法是学生一旦被刑事拘留就要被除名。于是说服学校允许这些判缓刑的孩子回校复课,成为尚秀云最为头痛的一件事情。她不想把犯罪的孩子们都送进大墙,但是如果学校的大门不向这些孩子敞开,这些孩子能够去哪儿?
北京市少年犯管教所调研室副主任王成江也说:对那些因种种原因辍学的学校流失生来说,父母上班顾及不了,学校卸去了责任,社会力量帮教跟不上,其结果只能在街上闲荡,寻求刺激,恶性循环。真心希望学校是既教书又育人。
原海淀法院院长李克说:如果我们现在已有了对“贫困青少年”捐资助学的希望工程,我们现在更呼吁设立对“失足青少年”的“捐心工程”,因为这也是希望工程的一部分。
1998年11月,崇文区某职高的3名学生因无故到外区某校寻衅滋事,并将该校一学生打伤,3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因这3名学生已超过义务教育范围,因此学校根据市教委1998年002号文件和市中专、技校、职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做出“劝其退学的处理决定”。此决定公布之后,3名学生和家长多次提出继续在校就读的申请。
为了让这3个学生能够回校就读,崇文区教委主任多次到该校做学校领导的工作。光是校中层干部会就开了3次。“布告刚贴出来,都宣布了,凭什么让他们又回来上课,那不等于是承认我们做错了吗?”领导的思想通了,再做全校老师的工作,班主任还要去做家长们的工作。家长们说:“不能让这些害群之马回到班里上课,影响我们孩子。”
今年4月1日,学校正式决定批准3名学生作为旁听生回校上课。到目前为止,有两个孩子表现良好,只有1人仍有恶习。而这3名失足学生之所以能幸运地有学上,是因为1998年6月,崇文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区教委、区法院三家联合制定了《关于在校未成年学生犯罪后就学问题的若干规定》,明文规定:“未成年人因犯罪嫌疑,在取保候审期间,学校不得令其停课。被宣告缓刑、免刑的在校少年犯,原则仍应当回到原校或其他学校继续就读……学校接收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学生有困难的,可由教育部门和法院协商解决……”
这个规定出台后,区法院少年庭每次审理、宣判少年犯时,教育部门必须有人到庭,就该犯的就学问题回答法官的询问。那些符合就学条件的少年犯的学习权利得到了保障。
规定实行一年,颇有成效。崇文区1998年学生违法犯罪率0.26‰,远远低于市里1‰的指标。全区有1/3的学校保持连续5年无犯罪率。
1999年6月,崇文区在去年《规定》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相互配套工作体系的实施办法》,对于少年犯的就学权利做了更明确的保护规定:
“凡符合就学条件的,复学、升学不受歧视。”
“因犯罪嫌疑被羁押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后,在法院未判决前,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开除他们的学籍。”
“未成年学生因犯罪嫌疑,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学校不得令其停课。”
“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劳动教养解除后或劳动教养所外执行,检察机关不予起诉,人民法院宣告缓刑、免刑和刑满释放后的在校未成年学生(包括初中、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原学校应当视其具体情况安排在相应年级继续就读。”
团结湖一中关永胜老师认为崇文区的失足青少年之所以能顺利地“回归”学校并非依赖于哪位校长的“开恩”,而是他们有一套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精神细化的规定。而就整体而言,目前教育系统内部的一些管理规定对于16岁—18岁未成年人犯罪后免于起诉或缓刑人员的就学权利没有充分保证,存在漏洞。希望目前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能够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明文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未被法院宣判之前,学校不得将其开除”)相配套。“因为那些规定与预防犯罪法有些相抵触。”
北京市少管所调研室王成江副主任则认为,关键是预防法本身还不够完善,没有配套的实施细则,没有对相关责任者的处罚规定。
只有让法规落到实处,允诺才不会变成空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