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通过10周年,这一世界性的儿童保护宪章共有54个条款,强调各国应该充分保护儿童的生存权、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全方位地关注儿童的需要。
公约有192个国家参与签署,是有史以来受到最广泛接受的国际公约。在这份温情脉脉的公约中,我看到了人类对儿童的呵护和关爱,血肉相连的亲情跃然纸上。1992年,我国正式加入该公约。与此同时,中国儿童拥有了更多的法律保护伞——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利的《义务教育法》、保障儿童健康成长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儿童利益相关的《教育法》、《母婴保障法》、《收养法》等。儿童权利保障的法律框架已初具规模,爱的阳光照耀着一张张稚嫩的脸庞。
然而阳光下还有很多阴影,漠视儿童权利的事随时都在发生着。11月20日,我在所住城市的人行天桥上看到,一个七八岁的男孩跪着向路人乞讨,他的面前是一个放着几毛破烂纸币的盒子,在一片灯红酒绿的映照下,他的身影如此单薄瘦弱,久久镌刻在我脑海里挥之不去。他的身后也许暗藏着一个凶狠的男人,他残酷地利用童心来博取人们的同情。我不敢设想这个乞讨的男孩将来回想起这些情景,心中会是怎样的创痛!
在黄昏的街边、在佳肴美味的餐厅里,那一群天真烂漫的孩子们抱着鲜花叫着叔叔阿姨:“买束花吧!”声音令人心颤。这时候他们本该在校园里,是谁剥夺了他们受教育的权利?我断定,在这些自称来自河南、安徽的孩子们身后,瞪着一双双阴鸷的眼睛。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的一位官员曾说过一段经典名言:“儿童不应该被简单地视为一个弱小的群体而仅仅需要特殊的照顾,他们应当作为一个拥有权利的群体而被所有人尊重。儿童有权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并看到有人参考了他们的观点;儿童有权了解涉及他们自身利益的事件,要求听取和征求他们的意见,并与成人共同进行决策。”
儿童拥有了很多保护自己的法律。但仅有法律是不够的,仁慈的爱心、母亲般的关怀更是法律推行的社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