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新产生的原则吗?不是。但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有多少人不知不觉中以年龄“分割”公民的权利,以年龄忽略公民的权利。
社会进步有赖于司法,不仅在于要求每一个判决都实现具体的公正;而且在于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判决,一次次重新确认人类进步已经获得的公正原则,并把这些原则以清晰的司法语言再次表达、公示于众。在这一点上,司法是进步原则的扩音器。从没有立法剥夺过的孩子的公民权利,上述判例,更在于提醒人们这个可能被忽略的精神。孩子的权利不是公民权利的扩展,而就是公民权利本身。
我们说“孩子是祖国的花朵”,这是呼唤爱护。但最大的爱护是什么?就是确认孩子们本来就有的权利并予以保护。不谈权利,就没有爱护。同样,“青年是国家的未来”,这话当然不是意味着现在的一切都与他们无关;如今终于有人喊出“青年也是国家的现在”,实际上是强调青年拥有在现实生活中的现实权利。
今天,确认和维护孩子的权利,其意义不仅在于维护一个弱势群体,而是在于维护我们所有的人:一个社会稳定、法定的公民权利,必须是普遍的、完整的,伤一角即是伤全身——没有孩子的权利,就没有我们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