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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岁幼童胜诉父母处境艰难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1999-12-23

  12月16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5岁的张楚鹏因双手被高压电电击致残而被判获赔187万元。

  令记者感到意外的是,张楚鹏的父母没有对这一判决表现出欣慰与高兴。相反,在接受采访的过程中始终泪流不止,称这一官司已使他们陷入烦恼和困扰之中。

  事故发生在1998年12月16日,小楚鹏与几个小朋友在儒林二中的操场上玩,有一位小朋友问他“敢不敢去摸地上的水管”。张楚鹏伸手去摸地面的高压变压器,高压电流的冲击将小楚鹏弹出门外,当时昏迷不醒。

  张楚鹏父亲张少南说:“没有想到,仅仅几秒钟,就把一个好端端的孩子的手给毁了。”小楚鹏的双腕管内神经、主要血管均受到严重伤害,功能丧失。经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二级伤残。

  张少南夫妇带着年幼的孩子踏上了漫漫求医路。可所有专家都认为,孩子的双手已无法挽救。

  面对飞来的横祸,状告有关责任单位成为最现实的问题。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春忠说:“通过取证和研究法律规定,由于事故发生在儒林二中,所以将其列为第一被告,将南海市供电局列为第二被告。”而张楚鹏的父母张少南、李琼玲恰恰是儒林二中的教师。实际上,这场诉讼等于两名教师将所在单位推上了被告席。

  1999年6月,5岁幼童张楚鹏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儒林二中和南海市供电局赔偿316万余元。

  12月16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认为:儒林二中系本案所涉及变压器的产权所有人和维护管理人,其应当预见到变压器栅栏门没有上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但其未采取积极防范措施,消除因未尽管理责任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致使本案电击伤人事故发生。张楚鹏遭高压电击伤致残,其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的事实清楚,各有关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让张少南想不到的是,起诉学校之后,自己一家都成了“孤独的人”。他说:“这段时间,同事们都不敢到我家来;5岁的孩子也没了伙伴;两个月的岗位补贴和几千元奖金也没拿到。真有一种走投无路的感觉。前几天,也曾到别的学校联系工作,可人家一听说我为了孩子跟所在学校打官司,又都不要我了。”

  带着孩子四处求医归来重新工作之后,张少南仅仅得到了“基本合格”的工作评价。他担忧,“一审过后,学校和供电局有可能上诉,诉讼又要无限期推迟,同时更怕被学校解聘。我们一家在这里举目无亲,孩子又残疾了,我和爱人如果失去固定工作,连住的地方也会成问题,到那时可怎么办?”张说这一番话时,窗外阴雨连绵,28岁的妻子李琼玲在不停地哭泣。

  记者赶到儒林二中的办公室,一位值班干部在了解了采访内容后与校长通了电话。他放下电话告诉记者,现在是星期六不接待采访。另外,学校是封闭管理,要采访先通过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记者看到,尽管是星期六,学校里师生依然很多。记者问:“法院判决后,张少南自己感到工作、生活有压力,你对此有何看法?”

  “只要他把教学任务完成,能有什么压力?”这位值班干部说。